15周岁的花某和17周岁的李某在宿舍里发生斗殴,李某用折叠刀将花某戳伤,致其八级伤残。学校对学生之间的人身安全管理措施存在明显的疏漏,法院判决承担部分责任。

 

二未成年人宿舍因琐事发生斗殴

 

花某和李某都是某中学的学生,二人同住一个宿舍,本是应该互相帮助,但是二人都不是让人省心的孩子,在宿舍内因琐事已经多次发生纠纷。冤家宜解不宜结,仇人见面分外眼红,这一天双方又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年纪较小的花某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后来花某纠集他人殴打李某,在厮打过程中,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戳了花某数刀,花某一下就倒在了血泊之中。

 

抢救后保全了性命落下八级伤残

 

花某受伤后,被送至泗洪县中医院抢救治疗,住院23天,支付医疗费31037.54元,出院诊断休息30天。被诊断为“胸腹背部多处刀刺伤、失血性休克、血气胸、脾破裂、左侧膈肌破裂、肺损伤、胃损伤、开放性胸腹部外伤”,经泗洪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花某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花某受伤期间,其母亲陈某一直悉心照顾。

 

出院后维权路上将学校一同提告

 

行凶者李某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且已支付原告22000元,某中学已支付花某3500元。花某出院后,认为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没有得到有效的偿付,遂将李某和学校一同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某中学认为,自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为其已尽到管理责任,花某损伤系学生之间造成,故请求法院驳回花某对该中学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据过错责任判决部分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该中学在平时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对学生之间的人身安全管理措施存在明显的疏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被告中学承担2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70%赔偿责任,花某自行承担1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