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何被驳回?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09-27 浏览次数:995
原告JL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管理处
2012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何某等9人及季某等6人的社会保险人员减少申报材料,经审核被告当日办理了何某等9人的停保手续,由于季某等6人的申报材料中无备案手续,被告将材料退给原告,让其补充备案手续。同年9月25日,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后,被告即时为其办理了季某等6人的停保手续。2012年10月25日原告员工张某因原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向该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人民币7000元及工资等。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未及时办理手续,致使未能正常缴费,导致原告支付补偿金7000元。故至诉法院要求确认某市社会保险管理处2012年8月31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其承担经济损失7000元。
一审判决;判决驳回JL制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2012年8月31日没有应原告要求为其办理季某等6人的停保手续是否合法及是否应因此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履行征缴管理法定职责的行政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应重点审查行政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申请、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等方面。围绕争议焦点,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被告行政主体资格的审查。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被告作为依法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发放的职权,对此各方均无异议,被告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职。
二、关于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有关事实审查。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可以证明原告提出了停止办理有关员工社会保险缴费的申请,对此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三、关于本案被诉的2012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申报停止办理有关社保手续,被告未予办理是否合法的审查。原告认为其申报的员工停止缴费资料齐全,被告应立即予以办理;被告则辩称,对符合条件即已经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的部分员工,被告已当即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即没有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的部分员工,原告应补充材料后才能办理手续。被告要求原告提交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才予以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正当,双方当事人对此争议明显,这也是本案的核心争议。对此,判断上述行为是否正当,除判决书所叙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应考虑该行为是否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社会保险费缴费纠纷的发生,综合上述因素考量,该行为并无不当。
四、关于本案行政赔偿请求的审查。获得行政赔偿的必要条件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案被诉行为经审查并无不当,且原告所称7000元赔偿金损失与被诉行为之间亦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JL制衣有限公司所称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