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引发死亡性质之争
作者: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26 浏览次数:971
被保险人落水身亡后,保险公司称对方是自杀,只肯支付一半理赔款,而当事者家人则坚持认为是意外死亡,双方最终闹上法庭。日前,钟楼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另外一半理赔款。
38岁的李某在回家途中落水身亡,抛下丈夫和年幼的孩子。李某于1997年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寿险,受益人为其儿子,李某死后,其家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系自杀身亡,按合同约定只能支付1万元。
李某家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围绕着意外死亡和自杀,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李某家人提供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李某系意外失足落水而死。对此,保险公司辩称认为,李某落水处有护栏,不符合意外落水的条件,派出所的证明与事实不符。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提供了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及李某落水目击者丁某的询问笔录。在笔录中,丁某陈述他和儿子过桥时,发现河里有人挣扎直至沉没,后来才知道死者是李某。他曾听李某大伯说起,李某这几天一直心情不好,有点想不开,落水当日未吃早饭就说要出去走走,丁某因此估计李某是自己从桥上跳入水中的。
李某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因其如何落水并没有人看见,客观事实已经不能还原。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丁某所做的询问笔录系单方制作,且在笔录中丁某并未看到李某落水全过程,丁某对李某落水原因的陈述系主观判断,该判断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符。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有人掉在河里”,也无法证明李某系自杀身亡。另外,保险公司指出李某落水处有护栏,不符合意外落水的条件,但因落水死亡时间距案件审理已近2年,落水当时是不是有护栏,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来说明,因此对上述辩解不予采信。李某家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应当认定李某系意外落水死亡。为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再赔付李某家人保险理赔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