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持银行汇款单2张、利息清单向被告李某某主张权利,要求其归还借款45万元。庭审中,原告声称,原、被告原是翁婿关系。201171日,李某某的企业因生产需要周转资金,其应李某某的要求,将拆迁补偿款12.8万元以及变卖另处房产得房款32.2万元共计45万元一并汇给了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内,因翁婿之间的特殊关系,当时并没有要求李某某打借条。后2012629日李某某与原告的女儿协议离婚,李某某未归还陈某某的借款,导致陈某某涉讼。

 

关于借款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存在两种观点:

一、由于双方是亲属关系,陈某某不要求李某某出具借条,也在情理之中,而且有打款凭条,若被告李某某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应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仅凭打款记录尚不能足以推定原告向被告打的款项为被告向其的借款。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借条,同时,在原告女儿与被告协议离婚时也未涉及该笔大额往来款项。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中指出,对于审判实践中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譬如,银行汇账或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对债权人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律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