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本地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第一案,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3月至6月间,被告人殷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其建立的四个网站上投放60个淫秽视频,以此来提高网站点击量并赚取广告费。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于20136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殷某某退出赃款2580元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退出违法所得赃款、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殷某某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本案是泰州市高港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第一案,宣判后,被告人殷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今后将从事合法职业,坚决不触碰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