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上法庭讨要知情权
作者:顾军红 袁媛 吴孙克 发布时间:2012-04-18 浏览次数:346
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小股东起诉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案件,因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
2004年,原告施先生等五人与沈先生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五人在公司所占股权均为7%。公司成立后,从未向股东提供过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原告从2004年起曾多次提出查账的申请,都被公司相关负责人反复推诿,得不到回应。无奈之下,五名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成立至今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被告公司则认为,其一直都配合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几位股东在股东会上从未提及股东知情权事宜,起诉纯属私人恩怨,扰乱了公司正常经营。另外,公司也从未收到原告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对原告提出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也即规定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首先采取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这一内部救济方式,只有当这一内部救济方式无法实现上述股东正当权利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书面向被告提出了请求,因此法院以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