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意外怀孕私了未了曝出案中案
作者:周超 邢光武 发布时间:2013-09-26 浏览次数:303
一个痴呆少女意外怀孕,她亲口指认王某为侵害人,王某为逃避法律制裁邀请中间人与刘某一家进行“调解”,“调解”未成后,王某被逮捕和起诉。审理过程中,胎儿的鉴定结果却表明并非王某致使痴呆少女怀孕,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而隐藏在真相后致使刘某怀孕的又是谁?
痴呆少女意外怀孕指认侵害人
刘某16岁,一咋看长得不错,但一开口说话却含糊不清,反应迟钝。她父母说她天生智力低下,日常生活需要人照顾。他们务农收入不高,为了生计必须外出打工,不得不把她和弟弟妹妹交给她奶奶照顾。因为没有学校愿意接收她,当弟弟妹妹都去上学时,她只能独自待在家里。同龄人也不愿意和她在一起玩,但邻居家两个10岁左右的兄妹和她关系很好,刘某经常找他们玩耍。
一次,刘某又来王某家中找两兄妹玩,碰巧两兄妹都出去了,刘某正要离开时碰到了迎面而来两兄妹的爷爷王某。王某一看家中没人就起了歹心,对刘某说:“你想不想吃零食?”刘某傻傻地回答道:“要吃,要吃。”王某说:“那你跟我进屋,我给钱你买。”刘某跟着王某进屋了,王某一把就将刘某扔在床上,强奸了刘某。刘某没有性防卫能力,回家也未和奶奶提起。
几个月后,刘某的父母把刘某接到了他们务工的城市玩耍。父母发现刘某经常恶心,一天,刘某突然对父母说:“爸妈,我感觉我肚子里有东西在动。”她父母摸摸她的肚子,竟然真的有个小东西在动。父母都傻眼了,难道怀孕了。果不其然,在医院检查后发现,刘某竟然已经怀孕了六个半月了。刘某在父母的追问下,告知了他们王某的兽行。刘某的父母拍案而起,连夜赶回老家,找到王某讨个说法。
少女父母与侵害人“调解”不成 侵害人被依法逮捕
王某知道东窗事发后,为了避免牢狱之灾,想通过私了解决问题。于是,他和他儿子请村子里和两家关系都较好的几人当中间人“调解”。一天,他们在中间人家”调解”后,达成了口头协议:王某支付12万元赔偿刘家,刘家从此“封口”。第二天中午,两家在签订书面协议时,王某家为了防止刘某家收到钱后仍去告发,约定:不付现金而写借条,钱支付给中间人而非刘某。一旦王某被抓,中间人不能将钱给刘某家,“调解”以失败告终。经刘某告发,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王某被逮捕。在讯问过程中,承认了他强奸刘某的事实。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案件在进一步调查过程时,刘某父母带刘某堕胎,并对胎儿进行鉴定。
被告称被刑讯逼供当庭翻供 鉴定结果证明并非其致使刘某怀孕
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当庭翻供,否认他强奸刘某的事实。其和辩护人提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其受到了刑讯逼供,胎儿的鉴定结果证明是胎儿非王某的。法院认为,虽然胎儿鉴定结果证明却非王某致使刘某怀孕,但公诉机关提交法庭被告人在庭前二次供述强奸刘某的询问笔录,被告家人和被害人家人当庭陈述的“调解事实”,“调解”中间人的证人证言,“调解协议书”、欠条,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精神发育中度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强奸的事实。而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询问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的事实,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明知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到底是谁致使刘某怀孕?
鉴定结果表明并非王某致使刘某怀孕,那到底是谁使刘某怀孕?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经过对刘某的询问和案件侦查,侦查结果表明犯罪嫌疑人同村55岁的蒋某以给付零钱为诱饵,在其家草房及渔船内,多次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刘某怀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侦查事实无异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精神发育中度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胎儿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对刘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至此,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后语:在现实中,像刘某一样的痴呆少女受到性侵并非个案。我们应该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痴呆少女频繁受到侵害。首先,监护人的失职。明知自己的女儿痴呆,极易受到他人侵害,却疏于监护和保护,导致女儿多次受他人侵害,却浑然不知。其次,侵害人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侵害人认为痴呆少女就不会将侵害事实告知他人,可逃避法律制裁。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东窗事发在所难免。再次,国家和社会对痴呆少女保护力度不够。国家兴办及社会面向智力低下、有残疾等先天有缺陷未成年开放的学校及公益机构较少,尤其是农村。致使这些孩子失去了接受良好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机会,仅寄希望于家庭对痴呆少女的保护,远远不够,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农村性侵未成年或者痴呆患者的案例时有发生,原因在于罪犯的法律意识淡薄,故加强此类案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极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