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蒙蒙,当全村人还都沉浸在香熟的睡梦中时,李某已借着月光悄悄从床上爬起,拾掇好地笼网,逶迤来到了洪泽湖边。六七月,正是鱼儿长大等待上市的季节,李某想趁凌晨时分捕获一些鱼儿,清晨便可拿到市集上销售。李某拿着地笼网,一撒网收获着实不小,把捕到的鱼拿到市集上销售,市民一看鱼儿活蹦乱跳,甚是新鲜,都愿意出高价买,一天下来收入着实不少。李某知道地笼网是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但想着,他凌晨出门打渔,没人能发现。于是,第二天继续去打渔。就这样,在6月至7月期间,李某先后20余次使用地笼网在洪泽湖里捕鱼,非法捕捞水产品约2000公斤,违法所得13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案中李某使用的地笼网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属于我国禁止使用工具,且在我国内陆水域洪泽湖捕鱼因已经明显超过了五百公斤,价值也远超于五千元。最终,李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没收非法所得。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满足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渔政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如此规定,也是为保护我国的渔业资源能够可持续开发。因此,渔民在捕鱼前,应当尽可能地了解相关我国现行相关规定,以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