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还朋友钱再将偷回 良心不安投案获谅解
作者:王豫 李敏 发布时间:2013-09-26 浏览次数:240
小王在好友小李危难时候借钱相助,想不到对方在还钱后又将钱款盗走,上演了一出现代版“暗度陈仓”。好在小李良心发现,案发次日主动投案自首并将钱物返还给小王,才让两人友情得以延续。近日,宿豫区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小李和被害人小王住在同一乡镇,因年纪相仿、兴趣相投,平日都以兄弟相称。今年年初,小李因急需用钱,便向经营一家电脑门市的好友小王求助。出于朋友义气和对其信任,小王二话没说借给其5700元,连借条都没打。到了约定还款日期后,小李带上从别处借来的5700元来到小王的门市还款,而此时小王正要出门办事,在清点钱后随手将钱放入门市的抽屉里,便和小李一起离开了。
考虑最近手头紧张且对小王的店面熟悉,回到家中的小李内心开始蠢蠢欲动,萌生了再去把5700元偷拿回来的想法。经过短暂的挣扎犹豫后,小李走向电脑门市,并从没上锁的后门进入小王的店面,轻而易举将放在抽屉里的5700元盗走。同时小李知道店内安装了摄像头,为了防止自己的罪行被记录查看,小李又将储存监控视频资料的电脑主机一同搬离,放在另一朋友家存放。当日下午,小王回到店中发现钱款不翼而飞后立马报警,并打电话给小李“诉苦”,小李随即也以“朋友”的身份前去安慰。虽然小王没有怀疑是好友小李所为,但小李一直良心不安,备受煎熬,最终在案发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