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行业的发展,信用卡也越来越普及。利用信用卡可以进行透支,当用户资金周转不过来或者身上并没有足够的钱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能够帮助用户提前支付,然后用户到期按时还账即可,这给广大用户提供了较大方便。但是,经常有人却利用信用卡的这个功能恶意透支,到期不及时还款,如果经银行催要仍然未予还款,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2424日,被告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6228360052469237的信用卡,从2012523日至814日,被告人李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卡共透支人民币37174元,到期后未予归还。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上门及信函等方式催收后,被告人李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已向被害单位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庭前退出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因信用卡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多数收入不稳定,将信用卡作为其主要的经济来源或是一种融资手段,在银行催收时发现无法负担因欠款累积的利息、滞纳金,便放任懈怠还款或是用切断联系方式等手段恶意逃避,最终导致触犯刑法。另外,在因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中,有80%的人将信用卡透支行为误以为是借贷纠纷,以为到时候把利息、滞纳金等还了就没事了,而并不知道这样的行为会导致触犯刑法的后果。所以,广大信用卡用户在用卡时要理性消费,养成按时还款习惯,最迟在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还款,否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就应认定为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