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渗水索赔偿 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3-09-26 浏览次数:274
原告姚某与被告陆某分住楼下楼上,姚某夫妇长期在外打工,家中平时无人居住。2012年6月25日,原告父亲发现原告房内地板全部上浮,墙面、门套、衣柜及柜内衣物全部发霉发黑,原告父亲报警后,民警出警并对现场进行录像,经查系被告家厨房水管破裂漏水所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时,被告陆某辩称,自己从买房子到现在一直未实际居住,也没有用过水,自家的水管并无破裂,由于房屋老旧,下水管道是铸铁管,时间长了生锈造成管道堵塞,五、六楼有人住,天天用水,管道满了自然从最低的出口出来,而原告私自更改下水道,以致他家的四楼变成了一楼,下水自然从他家漫出,最后渗到三楼;楼下改道之后并没有通知楼上,故造成的后果不应当由他承担责任,但被告私自更改下水道的行为也对他家造成了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被告陆某分别系仪征市真州镇沿山河路28幢301室、401室房屋业主。2008年8月,原告购得301室房屋后,于2008年底对该房屋的下水进行改道时,未通知楼上其他业主。被告于2012年3月购得401室房屋后,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未使用自来水。原告平时不居住在301室房屋内,仅由其父亲间或照料该房屋;2012年5月14日,原告父亲发现401室房屋的水有少量渗漏至301室后,因未能找到被告及其家人而作罢。2012年6月25日,原告父亲发现原告家房顶楼板渗漏严重,致原告房内地板上浮,房顶天花、墙面、门套、衣柜等已发霉发黑,遂向仪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警,民警对原告家中受损情况进行了摄像,因401室房家中无人,出警民警未能进入401室房中进行查看。次日,原告父亲再次报警后,民警出警至现场,发现被告及其家人在401室房门外正在请锁匠开锁,就将被告母亲传唤至301室房内,对此事件作了简要处理。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家中漫水,并及时对漫水进行处理,是引起原告家中渗漏并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因素之一;原告发现家中渗漏后,未能及时通知被告,也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也是自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因素之一;因被告系401室房屋所有权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财产损失的价值,故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