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互扔石块 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3-09-26 浏览次数:434
两个小朋友在玩耍时相互向对方扔石块,不料造成其中的一个小朋友脚部受伤,法院判决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小明和小刚是同村的小伙伴,小明要比小刚小几岁。2012年7月的一天下午,小明与小刚在小明家门口玩耍。玩耍的过程中,小明拿木棍戳小刚,小刚遂将小明手中的木棍扔掉,于是小明又捡起地上的地砖砸向被告小刚,但未砸中。被激怒起来的小刚捡起被砸过来的地砖砸向挑事的小明,地砖着地后的碎片弹向小明的右脚后跟,导致小明右足外伤。事发后,小明被送至医院救治,并于同日转院至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于次日行右足外伤清创缝合加跟腱缝合术,术后转院至句容医院留观治疗。为治疗伤情,小明的父母为此花费医疗费25000余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小刚的的父母向原告支付7000元。2013年6月,原告小明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小明赔偿各项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案事发时,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刚均未成年。二人在一起玩耍时互用地砖相砸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二人的监护人或被委托监护人均未在场,故双方的监护人或者被委托监护人均有过错,对此应承担疏于监护的责任。事发时,原告小明年满7周岁,被告小刚年满12周岁,相比较而言,被告小刚具有较高的认知、注意和对后果的预见能力,法院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生性活泼的特点、小明年龄较小且受伤等因素,确定原告小明监护人与被告小刚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7。于是依法判处小刚的父母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