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说明和提示义务 保险霸王条款属无效
作者:邓建华 发布时间:2012-04-18 浏览次数:302
投保人购买了500余万元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只同意赔偿50万元。4月17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赔偿金5012711.88元。
2010年8月20日,南通某纺织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南通中心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约定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5012711.88元。2011年8月1日,纺织公司厂房意外发生火灾,经公估公司公估认定损失为5885722.91元,保险责任成立。事故发生后,纺织公司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第五条规定了免赔条件,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20%,第十一条规定了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为50万元。故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50万元。为赔偿事宜,纺织公司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保险理赔金5012711.88元。
经法院查明,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和合同均未对免赔条件和特别约定作出提示,业务员也未将上述内容对投保人明确说明。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免赔额和限额赔偿的规定属于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义务,排除了原告主要权利,被告也未将条款内容对原告提示和说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该保险条款属无效条款。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十日内向原告纺织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5885722.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