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伸向轿车的“第三只手”
作者:蔡剑群 发布时间:2013-09-25 浏览次数:281
刚刚从银行取出的33000元巨款,吃饭功夫就被人砸碎车窗玻璃,连包“端走”。现在想起这段经历,朱某还心有余悸。
2011年11月27日11点多,常州新北区小河镇的朱某跟往常一样,独自开着车在小河镇的一家银行提取了40000元现金,出了银行大门就径直向施工工地开去。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他怎么也没料到,尾随其后的还有两名潜伏在银行门口多时的“第三只手”。回工地支付了7000元菜金之后,朱某将剩余的33000元现金放在一只小公文包里,随手塞进旁边副驾驶室的储物箱内。当时正是午饭时间,朱某就直接驱车回到了小河镇的暂住地,停好车进屋准备吃饭。谁知,进门不到5分钟,就听见烧饭师傅喊:“你的车窗怎么没摇上去啊?!我刚看见有两个人骑红色摩托车的从你车边开走了,飞快地,快去瞧瞧!”。朱某预感大事不妙,几个箭步奔到车前一看,傻眼了:副驾驶座位和地面散落了一地玻璃碎片,储物箱被撬开,抽屉“躺”在车内的地上,小包没了,里面的33000元现金和银行卡等钱物不翼而飞。
在银行门口“守株待兔”,如此敛财来得真易。于是,尝到甜头的两个人就经常选择在银行门口转悠,专门跟踪从银行独自提款出来,开着高档轿车的这类“猎物”,寻找机会下手。几个月下来,他们的可疑举动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2012年5月25日上午,这两个人盯上了一辆刚从银行取钱出来的灰色别克轿车,尾随轿车欲要作案时,此车开进了自家工厂而免遭洗劫。到手的“鸭子”飞了,两人赶忙骑着摩托车调头返回,重新搜索目标,就在此时,被早已伏击在银行门口的公安民警逮了个正着。
经审理,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另一被告人因证据不足作另案处理。
近年来,诸如此类案件时有发生。法官在此提醒市民,到银行取款时,首先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是否有可疑情况,做好防备;提取大额款项时,最好在家人或同事的陪同下乘坐专车进行,不要单独为之。其次,轿车不是储藏室,更不是保险箱,离车时,贵重财物应当寄存或随身携带,尽量不要存放在车上,尤其不要放在车窗的可视范围,这些都是诱发犯罪的“导火线”。因此,大家一定要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不要心存侥幸,给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让自己蒙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