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犯有交通肇事罪尚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料与人发生争执将被害人眼睛打伤,被告人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我家里现在特别困难,发生了这个事情,我特别后悔,家里有老人和孩子,全家都指望我一个人,我十分后悔!”20139月,站在被告席上的王某面对法官的询问痛哭流涕,希望法官能判缓刑给自己一个改正的机会。原来,20118月,被告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王某并没有能够吸取足够的教训,遵守考验期内相关规定,反而与他人发生冲突,致其受伤。2012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在句容某建筑工地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某拳击被害人李某的面部,致被害人李某左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的悔罪表现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于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