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12个月却印成24个月 “粗心”商家被罚176.4万元
作者:杨柯栊 朱加嘉 发布时间:2013-09-25 浏览次数:239
保健品只有12个月的保质期,却被印成了24个月,足足“被延长”了一年的保质时间。商家的这一“无心之失”不仅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同时也给自己埋下了“祸根”。今年5月,无锡某保健品公司因销售生产日期标识错误的产品被工商局处以176.4万元的罚款,其因不服该处罚,遂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撤销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延长1年保质期的保健品
2008年,某保健品公司在无锡注册成立。该公司有包括养生、保健理疗以及健康管理等多个服务项目。
2012年3月,该公司从重庆一家研究院购买了1800套植物饮液类保健品。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由该研究院提供产品,贴上保健品公司自有品牌商标进行销售。
期间,生产公司还委托了一家印刷公司专门为保健品公司印刷贴有其公司商标的外包装盒、标签以及说明书等材料。
产品运送至无锡后,保健品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进行销售。进价198元/套的产品在市场上售价达到490元/套,从2012年3月至12月,1800套产品卖出了1200套,另外296套被该公司作为庆典礼品赠送给了顾客,库存了304套。
不久前,就在该公司准备再次购入该产品进行销售时,无锡市滨湖区工商局却接到举报称,该公司销售的保健品保质期仅有12个月,但其食品标签、说明书所标注保质期却是24个月。无故多出了1年的保质时间,是保健品本身质量过硬还是另有隐情呢?
为了查明案情真相,滨湖区工商局工作人员一行赶赴重庆,对案件情况作了详细调查。
重拳打击食品安全问题
工商局调查发现,该批产品的瓶装、盒装和说明书上均标注保质期为24个月,而该产品执行标准Q/TJQ0001S-2011第5.5保质期一栏中载明的却是“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日期起为12个月”。
调查期间,工商局还收到研究院与印刷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反映包装盒上24个月保质期是印刷校对错误所致。2013年1月22日,该保健品公司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
而此时,无锡市滨湖区工商局已对该公司库存的304套植物饮液进行了强制扣押。同年4月19日,滨湖工商局作出锡工商滨案【2013】00631号处罚决定,认定该保健品公司销售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所标注保质期为24个月,而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为12个月,该行为破坏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产生危害。
考虑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召回公告措施,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1、没收库存的植物饮液系列304套;2、没收违法所得283989.75元;3、罚款货值金额的2倍即1764000元(1200套的销售额为588000元)。
保健品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
该案庭审期间,保健品公司认为,其公司的食品经营行为是合法和诚实的,印刷错误导致食品外包装标注和说明书上显示食品保质期为24个月,实际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该食品保质期为12个月,该行为应当由生产者承担责任。工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对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滥用职权、定性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原告保健品公司所销售的植物饮液保健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食品范畴,该公司作为贴牌销售的经营者,销售外包装标签注明保质期为24 个月,实际保质期为12个月的食品的行为,破坏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作为食品经营者的原告,未对食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进行核对、查验,可能导致不特定的消费者服用已过期的食品,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原告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故应免除其销售者责任,该主张混淆了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作出的第43号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由此可见,产品经营者对于食品的保质期负有严格的核对与查验义务。故对于原告提出的免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当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日前,二审法院已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点评: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对于食品而言,安全性是最基本的要求。近年来,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人类生命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并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当前,国家行政机关就食品安全问题上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本案所涉食品商标标注的保质期超出执行标准一倍,具有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贴牌经营销售商进行严厉罚没的处罚形式,不仅提醒了广大销售商应审慎履行核查把关义务,做好食品安全防范工作,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为司法机关,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样具有运用裁判手段引导公众正确价值观的责无旁贷的职责,还群众一个安全可靠的食品环境。在该案审判中,法院准确发挥司法职能、严格司法程序和证据审查、积极运用公开庭审手段、邀请人大代表和普通公民旁听的方式扩大司法效应,并最终经过两审判决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确立了行政机关积极作为的公信力。
下一阶段,法院将会继续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给予司法支持,保障合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迅速有效的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