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层高2.9米,不料等交房后胡某才发现房屋层高只有2.8米,胡某买来的装修材料都不管用。泗阳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胡某损失3.9万元。

 

2011年,胡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房屋一套。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三条明确约定:“买受人(即胡某)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5幢第2单元405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层高为2.9米。……。”

 

今年年初,小区建好验收合格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即通知胡某进行交付。胡某欢天喜地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领取了新房钥匙。然而在装修过程中胡某发现,所有按照层高2.9米除去楼层高度而准备的材料均不能正常使用。这下胡某急了,装修师傅用工具简单地上下楼板之间这么一量,发现房间高度居然只有2.66米。无奈之下胡某找到某开发商核实房屋楼层实际高度。某开发商经核实后告知胡某,其所购买的住房层高实际为2.8米,该小区经审批的层高也是2.8米,商品房买卖共同中载明的层高2.9米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笔误。

 

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明约定的层高为2.9米,明明自己买的房屋层高为2.9米,怎么因为开发商一句笔误的解释,自己的房屋层高就变为2.8米呢?胡某个头很高,走在房间里老感觉房顶压迫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开发商说不同意赔偿,不满意可以退房,但是两年来房价上涨很多,退了又是一笔损失。气愤不已的胡某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给胡某的房屋不符合约定层高,且不能够采取补救措施,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对于房屋层高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数额计算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其他事项的违约金赔偿数额,遂判一审决房地产开放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损失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