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驾欠钱被扣车 车主起诉判返还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09-25 浏览次数:281
苏MJ6xxx出租车登记车主为原告TX汽车运输公司,该车系管德明所有,挂靠在原告公司从事营运。2013年7月11日,管德明聘请的“二驾”俞瑞和驾驶该车在根思乡某集镇被郑岩以俞欠其丈夫借款10650元未还为由予以扣留,后经公安局“110”民警调处未果,原告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3年7月30日将苏MJ6xxx出租车送至法庭,经案件承办人通知,原告于当日将车取回。被告扣留原告车辆的时间为19天。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郑岩返还原告TX汽车运输公司苏MJ6xxx出租车1辆(已履行)。2、被告郑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X汽车运输公司损失1510.37元。
法院认为,被告郑岩以案外人俞瑞和欠其丈夫借款而将俞瑞和驾驶的原告公司所有的苏MJ6xxx出租车扣留,其行为是违法的,对于扣留的原告公司的车辆,被告应当返还,对造成的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鉴于其损失鉴定部门难以评估,考虑到被扣的苏MJ6xxx出租车系案外人管德明挂靠在原告公司从事营运的实际情况,对车辆停运损失参照江苏省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29015元/年÷365天×19天=1510.3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