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混凝土车在作业时伤了人,公司赔偿第三者损失,事发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常州天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要赔偿,保险公司以涉案事故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为由,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认为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属于非道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依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巨凝公司进行赔偿,非道路意外事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

 

20101217日,外来务工人员李某在某建筑工地作业时,被巨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凝公司”)的一辆混凝土泵车的泵管打到头部。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计3.8万余元。

 

两年后,李某伤愈,做了司法鉴定,被评为九级伤残。20123月,李某与巨凝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巨凝公司承担李某医药费用4万余元,同时支付给李某额外赔偿款14万元,公司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

 

因事发时搅拌车辆在保险期内,巨凝公司赔偿完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认为,事发地在工地,且车辆不是在行驶过程中造成李某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为此无需理赔。

 

20125月,巨凝公司向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起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4.6万元。天宁法院审理认为,巨凝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现巨凝公司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第三者的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4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涉案事故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为由,于今年4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认为,本案事故为被保险车辆送水泥时泵管弹起致人受伤,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是被保险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故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但是,这起事故应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载明保险范围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事故,凡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事故。涉案事故发生在被保险车辆送水泥过程中,是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属于非道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依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巨凝公司进行赔偿。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