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起诉“前儿媳”要房产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09-25 浏览次数:281
儿子小胡与一女子私奔后至今下落不明,儿媳要求离婚后,要求重新界定和确认房产归她所有。老胡夫妇在要求儿媳王某让房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他们所有。
儿子媳妇婚后增建房屋
法院审理时查明,1990年12月,老胡夫妇填写江苏省村民建房申请表,申请新建房屋。申请表中老胡以自己为户主,家庭成员包括其父母、妻子及其二子一女。第二年,镇土地管理部门向老胡核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亦核发了建设许可证。老胡夫妇据此砌房屋,建房过程中老胡又从邻居处通过转让取得宅基地一块,实际建成门面房两间的两层楼房(二楼南侧与一楼对应的部分未建)。 同年11月,小胡和王某结婚并在该房居住。他们婚后将二楼南侧部分增建成房屋两间和封闭阳台,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加高了后院墙,建设了后院地面,在后院内新建卫生间一处。 2005年1月,小胡以自己的名义向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老胡得知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异议。 2011年7月小胡与一女子私奔后至今下落不明,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胡离婚。法院判决两被告离婚,离婚诉讼中法院未支持被告王某分割房屋的请求。
赠予之说被法院否定
小胡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应诉。法庭上,王某辩称,老胡夫妇所要求确认的建房许可证并不能代表该房屋为他们所有。王某提出,老胡夫妇已于1991年将自建的两间毛坯房赠予了他们。据此,王某请求法院驳回老胡夫妇的诉讼请求。 王某为了证明房屋已由老胡夫妇相赠的主张,坚持认为1992年他们已与老胡夫妇分家,此处房屋已归他们所有,当时他们贴补了2万元。王某要求法院向参与分家的知情人作调查。但法院调查时,相关知情人认为,老胡曾经谈过儿子的房屋安排事宜,但一直没有正式分家。对于法院调查的证人证言,王某虽有异议,但没有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审理后,法院对王某分家之说以及老胡夫妇赠予的主张未予认定。
法院判决温情分割房产
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的宅基地为集体土地,小胡作为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也享有使用权,其在婚后增建的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从父母共有财产中分割时可以分得房屋,王某要求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依据不足。小胡和王某已离婚,因小胡下落不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房屋,可由王某与其女居住使用,待小胡出现后与王某再作财产分割,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