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传统的习俗中“嫁出门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那嫁出门的继女,是否能继承继父家产?

 

泰州市姜堰区小霞(化名)就是这样的情形:身为嫁出门的养女,抚养她近20年的继父去世了,继父的二弟认为小霞和他们家没有血缘关系,不能继承房产,并擅自将继父生前生活的房屋出租给其他人。为此,小霞和曾经的亲人面临着遗产与亲情的抉择,最终,小霞选择了诉讼之路。

   

85后女孩,经历着多舛的命运

 

出生于1987年的小霞,在大多数人的想象中本该有着幸福的童年。然而,从她出生那天起,伴随着她的却是多舛的命运。由于出生在农村,亲生父母一心想要个男孩,她刚出生第二天就被父母遗弃,后被一对不能生育的夫妇收养。

 

小霞在不满一周岁时,养父去世了;2岁时,养母刘某与继父姜某领了结婚证。此后,小霞跟着养母一直随继父姜某生活,并随继父姓姜,并在姜家上报了户口。

 

好景不长,姜小霞14岁那年,养母不幸病逝。从此小霞跟继父相依为命。

 

20岁,小霞出嫁了,有了自己的小家。不幸的是,继父姜某20106月去世了。

 

继父的房屋成了别人的家

 

姜某去世后,姜某的二弟姜二在没有和小霞作出任何商量的情况下,就将姜某生前居住的一处老房子及姜某参与建造的一间临街门面房共两处房屋,分别出租给他人使用,并由姜二自己收取租金。

 

小霞去找自己的二叔也就是姜二理论,可是姜二的答复很简单:“从古至今,嫁出门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更何况,小霞本来就是抱养的,与姜家根本就没有血缘关系。姜家把你抚养成人,已经对得起你了。怎么还惦记着我哥哥的房产呢?”

 

小霞很气愤,她认为,曾经的叔叔侵占了应该由自己继承的房产。

   

两处房产的性质:是姜某遗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在索要继父的遗产被二叔拒之门外后,小霞将二叔和两个房客告到了姜堰法院,请求判令姜二及房客向自己腾让和返还两处房屋,并交付租金。

 

法庭上,双方都很激动。小霞认为,自己继父对自己很好,而起自己也很孝顺继父。继父生病期间自己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无论是从法律、还是感情上来讲,自己都是继父的唯一继承人。可现在继父一去世,二叔就把自己赶走。

 

姜二则认为,两处房子都是小霞在很小的时候,由姜家兄弟们连同姜某本人共四人共同出资建造的。从法律角度讲两处房子都是兄弟们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姜某的个人遗产。另外,小霞是哥哥姜某抱养的,跟姜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且当时抱养时也没有到民政部门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小霞无权继承姜某的遗产。由于姜某没有父母和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姜某的遗产应由姜某的兄弟们继承,自己处分房产也就理直气壮。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姜某生前居住在的老房子有产权证,虽因年久遗失,但所在乡镇有存根记录为姜某个人财产。而位于镇上临街的门面房,没有房产证,当时建造时也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批准手续,该房只能查清大概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具体建造时间已经无法查清。另外,该房屋是姜某个人出资还是兄弟四人共同出资,也无法查清;甚至在姜某生前该房由谁出租给他人、由谁收取房租都无法查清。

 

法院还给小霞公道:继女享有继承权

 

姜堰法院认为,小霞自幼随养母与姜某共同生活,且1989年时小霞的户口登记在姜某的名下,作为姜某家庭成员中一员。户口簿上明确记载小霞是姜某的女儿身份,因此小霞与姜某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小霞是姜某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对姜某生前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姜某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姜某生前的老房子,因房屋产权证证明是姜某个人财产,小霞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同时对该遗产已产生的租金2000元享有所有权。

 

关于讼争的临街门面房,因该房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且无土地使用权及产权登记,也无法查清建造时出资和使用情况,小霞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姜某的个人合法财产,法院驳回她继承该房屋及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

  

编后语:

 

案件虽然判决了,但法官后来了解到目前双方已经形同陌路人,曾经作为娘家的几个叔叔也不与小霞有任何来往,小霞现在见到几个叔叔时也不再说话。该案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思考:该案未处理的房产在当地并不值多少钱,然而给双方的伤害却是巨大的。如果双方事先有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或者双方在诉讼中互谅互让,特别是作为长辈的,如果能够同情小霞不幸的身世,对小霞多给以照顾和关爱,或许双方的伤害不会产生。小霞虽然赢了一处房产,但是失去娘家的爱。正所谓:没有爱,哪有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