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小王乘坐市扬州某公交公司公交车时,该车在文昌路与淮海路交叉口与他车相撞,小王不幸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右下腓分离;右膝外侧半月板部分损伤,滑膜皱壁综合伤,需要休息半年(其中卧床休息3个月);继续石膏固定;功能锻炼;随诊。市公交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6万多元。其后,小王又去苏北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740元。休息半年后,苏北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再休息三个月;在三个月期满后苏北人民医院再次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继续休息一个月。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书:小王因交通事故致右膝、右踝关节活动受限,相当于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于十级伤残。

 

近日,小王向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万多元。市公交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对小王主张的损失应进行审核。保险公司认为,小王与市公交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小王对大众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小王选择以客运合同纠纷起诉,以市公交公司违反客运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放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在乘坐市公交公司客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作为承运人的市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小王选择的是客运合同违约赔偿,主张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后续治疗费,小王提供的医疗机构证明不够确定,小王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小王放弃要求大众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因此,法院判决市公交公司赔偿小王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8.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