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子假离婚 枉费戏成真
作者:朱雍忌 发布时间:2013-09-25 浏览次数:313
家住宿城区某乡镇的张某与陈某某两人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双方于2010年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3月生长女张某文。女儿的出生使双方感情得到进一步加深。然而双方的父母却经常为此唉声叹气,原来老人一直想要个孙子来继承张家香火。百般考虑之后,夫妻俩决定借假离婚来达到生子的目的,天真的以为这样就可以避开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监管。2012年5月10日,双方在宿迁市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张某文由陈某某抚育;男方付给女方子女抚育费每季度600元,直至张某文年满18周岁;男女双方共同财产现坐落于宿城区洋北镇涧南村周庄组普通砖木结构民房70平方米赠与张某文,房内家用电器等陪嫁物亦赠与张某文。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仍然在一起同居生活,陈某某于2012年12月15日又生一子取名张某陈。虽然有了男孩,但张某确对陈某某越看越不顺眼,遂离家外出不归,陈某某察觉后即找到张某吵闹,但张某却说:“我们已经离婚了,以后不要来找我。”陈某某这时方后悔,但为时已晚。从此,双方纠纷不断,竟牵连出三起诉讼。
首先,张某起诉要求抚育女张某文。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登记离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原被告约定张某文由被告抚育,双方应遵守约定,履行义务.张某无证据证实张某文随陈某某生活不利于张某文健康成长,张某仅以陈某某在离婚后又生一子无力继续抚养张某文为由,要求变更张某文由其抚育证据不足,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其次,张某的父母起诉张某、陈某某要求确认张某、陈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张某文的行为无效。法院支持了张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再次,陈某某起诉张某要求张某给付两个子女抚育费。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两个子女的亲生父亲,对他们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子女随陈某某生活,张某应当承担两子女必要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依法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透过此案,主审法官告诫那些妄想规避法律法规以及计划生育的强制规定达到多生子女目的的家庭,耍小聪明必然反被聪明误,只能为家庭带来更多更大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