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4日下午,原告郑智松至前堂浴室洗澡,在洗浴过程中,另一浴客李新滑倒后将原告郑智松碰倒,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至泰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住院治疗19天,用去医疗费25410.27元。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6个月,卧床休息1个月,加强营养及护理。

 

另查,前堂浴室未领取相关营业执照,由被告张为民经营。审理中,原告郑智松自愿放弃对李新的诉讼请求。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张为民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7396.56元,限被告张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之损失范围,1、医疗费25410.2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3、营养费882元。4、护理费1960元。交通费400元。以上合计28994.27元。

 

关于责任分摊,被告张为民经营的浴室未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在经营浴室过程中,防滑等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他人跌倒并致原告郑智松受伤,遭受人身损害,浴室经营者张为民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郑智松已85岁高龄,在没有他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到浴室洗澡,被告张为民既然接受原告洗浴,就应充分保护其安全,结合本案实际,确定被告张为民赔偿总损失的60%为宜,即赔偿原告损失17396.56元。另一浴客李新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此部分原告予以放弃,予以准许。原告郑智松已85岁高龄,在没有他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到浴室洗澡,遇有突发情况难以自我保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按总损失的30%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涉案人员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