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抄袭他人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著作权管理组织告上法庭。924日,张家港法院调解一起著作权纠纷,被告陈某同意停止侵权,向原作者赔礼道歉,并赔偿7000元。

 

陈某是一名医生,200610月,陈某在某期刊发表了一篇关于胃癌方面的学术论文。今年年初,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现陈某发表的这篇论文与其会员刘某于1998年在一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雷同,经鉴定,陈某的论文与刘某的原著作品单篇雷同率高达99%。文字协会认为陈某抄袭其会员刘某原作品,既未征得原作者同意,亦未署著作权人姓名、支付报酬,已经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字协会作为享有法定职能并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及提起诉讼的权利。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应当进行赔偿,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论文抄袭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人或者经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抄袭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