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王某与李某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王某承租李某的房屋用于经营,合同文本由出租人李某提供,合同上写明:“李某将自有的商住楼使用面积245平方米出租给王某使用。”后李某将房屋交给王某,王某在装潢时发现该房屋的使用面积仅有200平方米左右,与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245平方米相差不少,王某于是找李某交涉。然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近日,王某起诉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降低租金、承担违约责任。在法庭上李某辩称:“王某在租赁房屋前已全面了解该房屋的现状,并看了房产证,知道该房屋的面积,本人也向王某提供了房产证的复印件,本人在合同中由于笔误,将建筑面积245平方米误写成使用面积245平方米,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并调解,由李某向王某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法官点评:出租人将“建筑”二字写成“使用”有可能是笔误,但承租人并不知情,其有权利依据双方的合同,要求出租人交付合同约定的面积的房屋,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规范用词,不可使用容易使人误解的词句,否则产生纠纷将陷入有苦难言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