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概要】审判实践中,民商事案件调解率逐年上升的趋势确立,但由于案件基数的巨大,相当数量的调解案件不能自动履行,不能实现当事人、法院、社会"案结、事了、人和"希冀。因而,司法管理中适度干预案件的调解工作,尤其是加强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管理,有助于解决民商事调解案件遇到的新问题。

 

 

 

 

新的评估体系价值引导下,民商事案件调解率逐年上升的趋势确立,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案件基数的巨大,相当数量的调解案件不能实现当事人、法院、社会"案结、事了、人和"希冀,法院、法官面临调解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居高不下的局面,面临涉调案件信访的精力牵扯,面临申诉、申请再审的困扰,当事人也并未因案件的调解解脱讼累。因而,司法管理中适度干预案件的调解工作,尤其是加强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管理,有助于解决民商事调解案件遇到的新问题。

 

一、民商事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现状

 

 ()现状

 

近年来,民商事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偏低的状况一直未能改善,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不断涌入执行程序,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尤其是基层法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居高不下,"案结事不了"现象十分突出。在质效指标中反映出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民商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偏高的现象很难压降,以江苏省法院为例,2010年,江苏省民商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为16.73%,其中,中级法院最高的达11.23%,基层法院最高的达29.43%(按地区均数计算);(12011年第1季度,江苏省民商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为16.89%,其中,中级法院最高的达15.25%,基层法院最高的达37.90%(按地区划分),(2)个别法院突破50%

 

()成因

 

1、从当事人角度分析的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和诚信缺失。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义务人为应付权利人和法院而答应调解,但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主动履行或躲避履行,尤其民间借贷等类型案件自动履行率更低;有的当事人简单地将法院调解工作结果当作履行保障,缺少自动履行的想法、行为,甚至义务人以调解文书对抗权利的自行追索。

 

二是权利人风险意识不足。

 

三是义务人履行能力欠缺。履行义务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没有能力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四是当事人之间缺乏信任和沟通。

 

五是申请执行政策更为宽松。当事人申请执行不需要交纳费用,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成本。

 

2、从法院自身角度查找主观因素,主要有:

 

一是过分追求高调解率。审判评价导向偏重调解,审判与执行工作缺少衔接。由于各级法院以调解率作为考评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为追求高调解率,有些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强拉硬调或一味和稀泥,考虑息诉问题较多,考虑调解后当事人履行问题较少,对调解书生效后的执行问题考虑更少。个别法官片面认为,只要调解结案就是案结事了,且没有上诉后被改判、发回的风险,因此把调解结案作为办案的最终目标,有时甚至违背自愿原则强行调解,在此情况下义务人不愿按期自动履行。

 

二是部分案件诉讼保全措施不到位。一方面,由于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力,保全义务人的财产,查找义务人的财产只是敷衍了事,保全工作做得不到位,如查封义务人的车辆只是到车辆管理所查封车辆底册,而没能对车辆进行实际扣押;另一方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审判法官与执行人员沟通不及时,致使审执脱节,诉讼保全未发挥应有作用。

 

三是履行制约措施不够到位。调解书中确定履行制约措施不足,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不高。承办法官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缺乏引导当事人加入违约履行惩罚性条款的意识,有很多案件没有设立担保、附条件、迟延履行金等制约措施,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够,助长了当事人的违约履行。

 

四是调解协议不够规范。调解协议内容表述上不严谨,致使执行困难。有的案件调解书主文不明确,条款不规范,容易产生岐义;有的未约定履行义务的时间;有的内容模棱两可,缺乏可操作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形成多种理解结果,造成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等等。

 

()定量分析

 

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2011年上半年以"调解"方式结案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为例,先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计150 件,占当期调解案件总数1018件的14.73%,其中2011年调解生效进入执行程序的达39件,占当期调解案件总数1018件的3.83%

 

以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状况为重点,对当年度生效的39起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进行专项分析,发现:

 

1、调解情况:这39起案件中,诉讼请求总标的585 万元,调解协议确定给付标的558 万元,占95.4%。其中,协议一次性给付的为26件,分期支付的13件。

 

2、执行情况:案件全部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标的400 万元,占调解确定标的的72%。经过执行,全额执行到位13 件,占33%;部分执行并经当事人放弃余额的11件,占28.2%;部分执行且余款一时执行到位的11 件,占28.2%;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终结执行5 件,占12.8%。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含当事人放弃余额的部分)351 万元,分别占诉讼总标的和调解协议确定标的的60%63%

 

从上述数据看出:案件义务人自动履行率低,39起案件中无一义务人全额自动履行,部分履行的标的额不到总额的30%;执行难度大,39起案件中,近70%的案件不能全额执行到位,其中5件为完全执行不能。执行到位金额只占申请总额的48%。在全额执行到位的13起案件中,8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占62%

 

历史上,开展专项统计的苏州市法院统计数据表明,2007年基层法院民事调解案件总数17270件,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5462件,调解案件执行比例为31.63%;中院2007年民事调解案件总数为401件,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81件,调解案件执行比例为20.2%。从对进入执行程序的520件调解案件的抽查情况来看,全额执行到位的312件,占60%;执行标的额到位率超过75%73件,占14%;执行标的额到位率在75%-25%之间的22件,占4.2%;执行标的额到位率低于25%34件,占6.5%;终结执行的73件,占14%,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6件,占1.2%。(3

 

两组数据对比亦表明,地区差异在调解案件进入程序的工作结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民商事调解案件的适度干预

 

1、法律依据。

 

2、理论基础。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云:"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即"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4)意旨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从而让民众亲眼看见正义的实现过程。

 

3、实证分析。一是义务人本无履行意思。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义务人为应付权利人和法院而答应调解,但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主动履行或躲避履行。此种情况多发生在义务人为自然人身上,尤其民间借贷等类型案件自动履行率更低。二是法官对调解工作认识存在偏差。个别法官片面认为,只要调解结案就是案结事了,且没有上诉后被改判、发回的风险,因此把调解结案作为办案的最终目标,有时甚至违背自愿原则强行调解,在此情况下义务人不愿按期自动履行。三是部分案件诉讼保全措施不到位。一方面,由于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力,保全义务人的财产,查找义务人的财产只是敷衍了事,保全工作做得不到位,如查封义务人的车辆只是到车辆管理所查封车辆底册,而没能对车辆进行实际扣押;另一方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审判法官与执行人员沟通不及时,致使审执脱节,诉讼保全未发挥应有作用。

 

三、民商事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管理

 

1、指标分解。

 

2、指标平衡。

 

3、控制措施。一要充分释明,通过约束条款提高履行率。一是在调解书中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须承担额外的民事责任;二是允许当事人为协议履行设定担保,一旦不按约履行的情况发生,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或担保物,以利债权得到及时实现。二要积极运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赡养等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有困难,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三要改进基础指标的收集与考核方式。现有质效指标考核体系中,调解结案率纳入分析范畴,结案后的自动履行率未作为分析指标纳入。实践中也存在着重调解结案,轻调解后履行的状况。对此,建议进一步细化分析指标,将调解结案义务人的实际履行率纳入质效指标的考核参考范畴,促使法官掌控调解案件质量和实际效果,不断提高调解能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4、系统管理。一是牢固确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克服就案办案的倾向,避免立案、裁判、执行各环节相互脱节,做到立案时要想到方便裁判,裁判后要有利于案件执行。二是安排至少两名同志专司民商事案件的诉前保全工作,加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保全力度,为调解和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三是进一步强化相关业务部门的法定职责,充分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注意事项和权利义务,以便当事人在调解中作出正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四是要求承办法官释明和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增加担保条款,迫使义务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五是规范调解书内容。调解书中要全面载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明确具体的义务履行方式、履行地点、标的物种类、数额等,防止恶意的义务履行人有机可乘。六是不断提高调解技巧,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明确利害,真心实意地接受调解。七是尝试推行执行员工作前置制度。安排富有执行工作经验的执行员与立案庭调解法官及相关业务庭庭长建立日常联系制度,随时审查调解案件的可执行性,及时拾遗补缺。八是将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指标作为评价部门和审判人员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之一,并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结 语

 

"案结、事了、人和"是民商事审判所追求的目标,而调解无异是一个捷径,在案件基数逐年增加的趋势下,加强对民商事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管理,不仅利于提升法院、法官公正司法的能力,也利于全社会提升法制理念,崇尚法治精神。

 

 

 

注释:

 

1)对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统计口径为:报告期内本级法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数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总数之比。具体数据指标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电[201124号《1-12月份全省法院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指标数据情况通报》。

 

2)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电[2011336号《1-3月份全省法院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指标数据情况通报》。

 

3)详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简报》-《苏州全市法院2007年度调解案件专项评查报告》,2008年第21期。

 

4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