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
作者:吴翔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次数:1110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些全新的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立法者之所以在本次修改民诉法时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源于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虚假诉讼。设置这一诉讼制度目的,一方面是给予那些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又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通过利用诉讼骗取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的不当侵害。从追求实质正义的意义上讲,立法者就是通过撤销之诉来达到维护案外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目的。
一般说来,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使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得以现实的确定。从而法的内容通过司法裁判得到了实施。因此,为了防止专断的裁判出现,必须赋予当事人在诉讼中相应的制约审判恣意的程序性权利。在我国,关于如何防止和救济因他人之间的诉讼、仲裁、调解而导致第三人合法权益受损,一直是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是所谓虚假诉讼导致对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情形。虚假诉讼的特点是:原告与被告串通捏造一个没有纠纷的诉讼,通过诉讼获得法院的判决,如果该判决一旦确定或执行,则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将第三人所有的财产通过判决裁决为原告所有。由于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就使得判决成为了虚假诉讼当事人侵吞第三人财产的工具。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和特征
从诉的分类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原告要求通过判决形成法律上的效果,即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也称创设之诉。形成之诉可以再细分为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和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前者是指变更或形成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包括离婚之诉、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公司成立无效之诉等;后者是指旨在变更或形成某种诉讼法上的诉讼,主要包括撤销判决之诉和再审之诉,第三人诉讼便属于后者。
从诉权的性质来看。诉权的本质乃是一种裁判请求权或称司法救济请求权,它是当个人的权利或自由被非法侵犯时,有要求司法机关给予听审和裁判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诸法院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接近正义/司法”的权利,即任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请求独立的、合格的司法机关予以救济的权利;二是公正审判请求权,即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程序审判的权利和获得公正结果的审判的权利,即有公正程序请求权和公正结果请求权。第三人撤销之诉亦是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也应当涵盖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三人就其实体权利受已决判决的侵害时诉诸法院的权利和在享有程序保障权的前提下获得法院公正判决的权利,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特殊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撤销裁判请求权。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因此,考虑到已决裁判的安定性问题,总体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性质上应当与再审程序一样,同属于特殊或非常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再审之诉相比较看,第三人再审之诉的功能旨在全面否定原审判决的效力,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仅在请求撤销原审裁判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此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所谓事后救济,是一种与事前程序相对应的概念,区分标准是裁判是否生效,事前救济是原则,事后救济是例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是第三人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导致自己不能在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应用
1、审查受理。立案审查的宽严决定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这对当事人而言即是一种使用司法救济的限制。一般而言,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即应遵循穷尽其他救济的原则。通过严格的审查一方面能使那些真正受到判决侵害的第三人能够有效启动该程序请求司法保护;另一方面通过严格审查能够有效排除和防止滥用诉讼制度达到不正当目的,防止滥用司法资源。即应当对撤销诉讼的审查理由尽可能地细化、程序性分化和尽可能地客观化等方法来加以规定实质要件应当具备的形式。
2、期限。根据民诉法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六个月的规定应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延长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与申请再审的期限一致,保持了立法的统一性。
3、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法院。如果要求撤销的裁判是一审法院,则管辖法院就是该一审法院;如果要求撤销的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则管辖法院就是第二审法院。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基于原审诉讼活动和此诉的牵连关系,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作出原审判决的法院。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
第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会发生程序上和实体上两个方面的效果。在程序上,经由受诉法院对其进行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合法性审查,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则驳回第三人申请撤销判决之诉;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予以受理并引发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的启动,以原审两造为被告,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在实体上,一般认为第三人提起的撤销判决之诉并不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但若当事人申请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提出相关的证据和相应的执行担保费用,则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换而言之,是否中止执行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
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或败诉情况下的法律效果。如果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法院依法驳回或被判处败诉的情况下,由此得到确认的原判决即产生既判力。若法院认为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实属滥诉行为或为谋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则法院还可以对其判处罚款和有延迟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第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得到法院支持即胜诉的情况下的法律效果。如果法院支持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即第三人胜诉的情况下,若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原判决之不利己部分予以申请撤销,而没有涉及判决全部,则就对判决涉及第三人不利益部分予以撤销或改判,以恢复第三人未受判决影响之前的权利状态,判决其他部分仍对原审诉讼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不涉及第三人利益部分如若需要申请强制执行,仍然依法予以允许。若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判决全部予以撤销,则对原判决予以撤销,恢复原判决为确定之前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状态;或改判,依据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言词辩论终结后的案件事实的审理结果,重新确定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