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人”将稻谷冒充种子卖农民 致农民颗粒无收
作者:宁笑笑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次数:240
邱某在苗圃村承包地种植淮稻5号水稻,收割后储存在仓库内。在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部分水稻晒干、筛选、打包后冒充淮稻5号种子销售给经销商李某,后李某又将该种子销售给周边农户。33户农户将李某销售的“种子”播种到农田中,结果辛勤劳动换来的是颗粒无收。
公诉机关起诉邱某至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查明邱某销售假种子的事实,经鉴定,邱某的行为造成农户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非法获利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赔偿受害农户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邱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法官有话说:农民辛勤耕耘,用汗水和劳动换来的收成和收入,实属不易。销售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的商人,为了获得非法收入,不惜让农民成为“杨白劳”,尤其是销售伪劣种子的商人,会让农民几个月的辛勤劳动会付诸东流。该类不法商人受到法律的惩戒,实属罪有应得。也希望商人引以为戒,生产、销售合格的种子、农药等给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