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向他人借款,便私刻一枚公司印章以其公司名义作为担保人,不料事情败露,被告人王某为此付出了代价。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被告人王某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工作。2010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承包了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外省的园林工程项目。因为承包工程需要自己垫资,而王某当事手头上没有什么可周转的现金,于是王某准备向他人借款以解燃煤之需。可是向他人借款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王某在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的情景下,便拿着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找到刻印公章的地方,要求其照着营业执照上该公司公章的样式私刻了一枚该公司的印章。20117月,等到刻好公章后,王某便找来了朋友李某要求其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的名义写上自己的名义,待合同签好后,王某便在合同书上盖了刻好的假印章。王某以为此事做得天衣无缝,只要及时把钱还上就没有什么大碍。不料到了还款期限后,王某因资金周转不灵无力还款,于是债权人找到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还款,方知王某使用的是假印章。20126月,事情败露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于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