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催讨债务需要,张某等人与能够手机定位人员建立上下线联系,非法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位置信息。近日,法院对涉案人员依法宣判,张某等人因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2012810日,被告人张某的朋友因无法找到债务人催要借款,便询问被告人张某是否认识能手机定位的人,被告人张某遂联系被告人李某,问其能否通过手机定位。被告人李某便通过互联网搜索到能够帮人手机定位的QQ昵称为“服装品批发”、“手机GE位”的人,与其建立上下线关系。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张某遂商定通过手机定位获取非法利益,先由被告人张某联系需要手机定位的人,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收取高额费用后,再由需要手机定位的人将被定位人的手机号码发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收到手机号码后,通过网银或支付宝支付一定费用给上线,并将该号码通过QQ发送给上线,上线定位后,遂将手机定位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再转发给需要定位的人。被告人李某、张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为10余人因催讨债权需要而提供手机定位信息20余次,违法所得共计18000余元,其中支付给上线费用7000余元。

 

法院认为,手机定位等动态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李某、张某以买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定位信息出售,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李某作出判决。其中,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