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神童”借款三万八 公司要求偿还
作者:陶泰龙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次数:237
近日,扬中法院民一庭受理了这样一起令人诧异又感到费解的案件,某公司要求8岁男孩偿还借款38000元,对于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如何判决?
原告某公司诉称,1994年至1996年间,被告潘某以出差为由,借得公司38000元,后一直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
被告潘某的代理人庭审中认为1994年至1996年间被告潘某不足8岁,没有借得某公司38000元,借条上的署名也不是被告潘某亲笔书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着庭审的进一步深入,原告向法庭举证,提供了潘某于1994年至1996年间借得38000元的借款借据,经质证,被告潘某的代理人予以否认,后原告当庭认可38000元的借款借据并非是被告潘某本人所书写,借款也并非被告潘某所得,38000元的借款实际是由潘某的父亲获得,借条实际也是由潘某的父亲书写。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如按原告起诉状所言,被告潘某借款时不足八岁,借得38000元用于出差,可谓是神童。庭审中,原告当庭认可38000元并非被告潘某所得,而是由其父亲获得,借款借据也由其父亲出具。因此原告不应当向八岁“神童”潘某主张权利,而应当要求潘某的父亲偿还借款,故原告所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法院裁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案以撤诉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