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履行后反悔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作者:刘江昆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次数:247
施工摔伤赔偿协议达成并已全面履行,受害方张某以协议显失公平等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7万多元。近日,靖江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施工摔伤协议补偿
今年4月26日,张某和某企业的员工李某一起去江西上饶维修该企业出售的空调,当张某换好风机通过吊顶去调试风机的时候,没有注意到吊顶上有个检修口,检修口离地面有5米多高,张某不小心从检修口掉下摔伤。李某立刻就和其他工人一起将张某送到了江西上饶的一家医院救治。在张某摔伤住院后,某企业积极承担张某的医药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张某出院后,和该企业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该企业在全额支付住院费用的前提下,再一次性给付张某3万元,双方就此解决一切权利和义务,再无任何纠纷。签订协议后,该企业将3万元给了张某。
显失公平主张毁约
协议全面履行半年后,张某将该企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赔偿协议,并主张该企业再赔偿7万多元。张某称最近咨询了医生,自己受伤的情况应该定残,但是当时由于自己不知道受伤程度,所以才会和某企业签订了赔偿协议。但是得到的3万元赔偿金与残疾损失相比过低,显失公平。该企业认为,张某作为从业多年的具有专业维修空调资质的人员,其因疏忽大意导致受伤,自身负有重大过错,企业在全额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还一次性支付3万元赔偿款,是对原告所有损失的一次性赔偿,合情合法,而且双方在协议也约定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因此该协议有效,双方均应履行该协议。
法院审理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必须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主观上一方当事人恶意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经验而与对方订立的合同,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经济上或者技术上的优势,迫使对方难以拒绝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所谓无经验,是指对方缺乏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习惯,从而客观上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极不平等。本案中,原告是空调维修人员,被告是空调制造销售企业,人身损害赔偿,与双方业务无关联性,谈不上被告恶意利用经济或技术优势,亦谈不上原告缺乏人身损害赔偿知识的经验,所以不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从协议内容看,考虑到责任分担、赔偿标准,即使没有上述协议,原告依法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与协议数额之间的差额不大,故原告的主张亦不符合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