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HG大酒店XHG大酒店是租赁同一场所经营的酒店。20127月前由被告皇冠大酒店在该场所经营,此后由XHG大酒店经营。20127月前原告长期在被告处就餐,交易习惯都是餐后先由原告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原告单位财务人员核对后统一结账,双方201279日前的账目实际已结清。201279日之后原告在XHG大酒店处消费产生的餐费10305元,因原告对酒店经营的变更情况并不知情,仍然按惯例将该餐费汇入被告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账号为1115926009300898xxx的账户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03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HG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JT减速机有限公司人民币10305元。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在与被告已结清账目的情况下,误将其XHG大酒店处消费产生的餐费10305汇入被告的账户,该款项属于被告的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