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丁强、苏芬夫妻俩作为人才,被一企业从外地引进扬州,当时企业承诺以“10年后购房作为补偿”。然而,该企业在10年后却并未按时履行之前的补偿承诺,让夫妻俩愤愤不平,遂将扬州这家企业告上了法庭。近日,邗江法院作出宣判,维护了二人的合法权益。

 

交了3万元入住

 

1998年,当时刚刚成立了的扬州某工艺品公司方兴未艾,为加快企业发展,公司相中了当时东台市一对当时在工艺美术领域享有声誉的丁强、苏芬夫妇,准备将二人作为人才引进。经过商洽,二人同意来扬工作,双方随后签订《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1999年,该工艺品公司在扬州购买一套面积为101.08平方米的住房,该房登记在公司名下。当年11月,丁强、苏芬夫妇向该公司交付房款3万元后,入住该房屋至今,双方再没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居住期间,装璜、水电等费用均由夫妇二人支付。

 

200533日,工艺品公司向夫妇俩出具房产赠与手续,准备将房屋赠与夫妇二人,但一直未办理过户。2006522日,公司总经理在该赠与手续中注明,1230日前将该丁强、苏芬夫妇所居住的房屋的产权证交与二人办理过户手续。

 

将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初,夫妇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工艺品公司将房屋立即过户到他们夫妇二人的名下,并让对方归还二人垫付的3万元购房款。在收到应诉手续后,工艺品公司也不甘示弱,随后书面通知夫妇二人撤销赠与。

 

在法庭审理中,丁强、苏芬夫妇俩称,他们夫妇垫付房款3万元,待二人工作满10十年后,房屋产权归丁强、苏芬夫妇所有,并归还二人垫付的3万元。现承诺的时间已过,公司却一再拖欠为他们办理过户。故他们二人请求法院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而扬州某工艺品公司则辩称,他们公司没有口头承诺丁强、苏芬夫妇,赠与手续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公司有权在房产过户前撤销赠与,故公司已书面通知夫妇二人撤销赠与,原告所交3万元是10年的房租。

 

房屋过户给该夫妇

 

邗江法院在审理中,根据一系列证据,法庭在审理中认为可以证明原告丁强、苏芬夫妇主张的工艺品公司给付二人一套住房作为补偿是夫妇俩到被告单位工作的条件之一,被告工艺品公司答应在夫妇二人工作满10十年后将讼争的房屋过户至夫妇二人名下,现所附条件已成就具备,被告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此外,丁强、苏芬夫妇俩放弃要求工艺品公司返还3万元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扬州某工艺品公司立即协助丁强、苏芬夫妇办理过户手续,将他们二人现住的房屋过户至二人名下,过户费用由丁强、苏芬夫妇俩负担。(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