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砸伤行人 所有权人理应担责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次数:396
广告牌被大风吹落砸伤行人,广告牌的所有人建筑公司竟说是天灾与人无关。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责任该由谁负?9月18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高建建筑公司赔偿原告林某各项损失22347.91元。
去年7月的一个傍晚,林某从沭淮大道西侧高建建筑公司承建的苏北工业坊门前路过时,被高建建筑公司安装的巨型广告牌倒塌砸伤。当时林某被送至东南医院救治,诊断为:1、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左内倮骨折。住院治疗18天出院,出院后医生建议石膏固定患肢卧床3个月,建议休息半年,加强护理和营养,门诊随诊并需要二次手术取内固定。事故发生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高建建筑公司支付了林某部分医疗费5000元。拒付林某的其他损失。林某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到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高建建筑公司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2347.91元。
被告高建建筑公司则辩称,根据气象台资料,在事故发生时发生了强对流不可抗力的因素,广告牌倒下砸伤林某与天气恶劣有关,不应由被告承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被广告牌砸伤,被告作为该广告牌的所有权人,应当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辩称发生事故当天系因发生大风伴有冰雹的强对流天气导致广告牌被吹倒砸伤原告,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说法,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气象资料仅能证明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状况,但不能证明该天气状况即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故被告以此理由主张免责的辩解不能成立。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案
广告牌砸伤他人,所有权人理应担责
本案属于一起特殊侵权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我国《民法通则》同样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广告牌属于高建建筑公司所有,林某路过时被广告牌砸伤,广告牌是高建建筑公司所有,高建建筑公司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空坠落物是十分危险的,作为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尽到应尽的维护和注意义务,对自己设置的悬挂物应当进行经常性的必要检查,以免年久失修发生坠落,对他人造成损害。如果该广告牌属于第三方安装质量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