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施工已完成的路面上摔倒,因为不能证明已经将路面上的砖石杂物清理干净,仍然需要对受伤的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110月的一天晚上,原告王某下班在回家途中,因自己家位于道路的旁边,需要骑车经过此路段。由于天色已晚,视线不是太好,王某被堆在已完成施工的路面上砖石杂物绊倒摔伤。于是王某当即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为单方交通事故,应有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20125月,王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为十级伤残。由于被告某工程公司施工时未设明显标志,在通行的道路上堆积杂物致原告受伤,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要求判令被告某工程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被告某工程公司辩称,案发时路面早已完工,场地也平整,所以该案应当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不是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事发时原告门前地势开阔、地面平整,没有土石杂物堆,交警部门也认定为单方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天色虽已晚,但事发地点系原告房屋前,且被告施工结束已达数月之久,原告王某对此处的路面状况应当是清楚的,故其在途经该处时理应更加谨慎小心,以确保自身安全,但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依然未能谨慎驾驶,观察路况不周,且事发时土石杂物堆积在路基以外,但原告王某仍行驶至该处,应认定原告在行驶中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故原告对自身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在事发地段埋设自来水管,其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以防止施工遗留物造成他人损害,但其未能提供反驳证据证明事发现场遗留物不是其施工所遗留,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当天已采取安全措施,其未尽到清除义务,故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承担15%的责任,即1万多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