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一盒堕胎药 赔进一个小药店
作者:朱雍忌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次数:236
被告王某某系一乡镇私营药店的小老板,日前他不得不为自己超范围经营售出一盒堕胎药致人身体伤害而付出惨重的代价。被人告上法庭,被有关部门查处,最终药店因声名狼藉、难以为继,被迫关门。
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相识。原告常年在苏州务工,其从2012年2月起即在苏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王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某乡镇经营医药连锁加盟店(为个体工商户)。2013年5月3日原告因身体不适而到被告王某某经营的药店检查,结论为早孕。原告当时要求终止妊娠,被告给原告服用堕胎药物(被告无出售此类药物的经营资格)。2013年5月6日原告发生腹痛便找到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夫妇即对原告实施了清宫术。术中,原告腹痛加剧,被告予以输液消炎。原告回家后,腹痛难忍,当即被送往陈集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腹腔器破裂,子宫穿孔,腹腔内大量血凝积存。最终辗转多家医院经抢救康复。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不仅超范围经营药物,而且在未取得相应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为原告实施清宫术,故其应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作为成年人,应知晓当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而不应到无行医资质的个体药店接受诊疗,因此,原告对造成的损害亦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本院酌定减轻被告的20%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6994.8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后,被告王某某因禁不起官司的折腾、臭名远扬,相关行政部门又进一步查处,再加上自身的经营不善,药房最终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