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看病儿竟想以医疗事故为由免交医药费
作者:陈德严 袁照华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次数:238
9月24日,江苏省金坛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秦某支付原告金坛市某医院医疗费人民币12万余。
2010年1月,被告秦某的父亲秦某某因患贲门癌入住原告金坛市某医院治疗。同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因二次手术存有较大争议。经过协商,原告和被告达成了一份《关于患者秦某某医疗争议的初步协议》。协议明确“关于患者二次手术入ICU救治的所欠费用合计6.5万元,待患者出院后,双方再次协商解决或通过合法途径明确有关责任,依法承担各自应尽的义务……自2月20日起,患者住十病区普通病房的治疗费用,在患者出院时,由秦某一次性付清。待患者出院后,双方再次协商解决或通过合法途径明确相关责任,依法承担各自应尽的义务”等约定主要内容。
协议签订后,被告的父亲秦某某继续在原告处治疗至2010年4月份出院,共产生医疗费用14.5万元。被告秦某仅支付2.3完元,尚欠医疗费12.2万元未支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医疗费,被告均以原告在治疗中不负责任、存在医疗事故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遂于2013年7月诉至金坛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原告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为被告的父亲秦某某提供了医疗服务,并产生医疗费用合计人民币14.5万元。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2月签订的协议,在患者秦某某出院时,被告秦某有义务结清相应的医疗费用。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同时约定“待患者出院后,甲、乙双方再次协商解决或通过合法途径明确相关责任,依法承担各自应尽的义务”,但该约定并未赋予被告有权拒付原告的医疗费;且根据该约定,原、被告均有义务举证证明患方存在不配合治疗、医方存在治疗不当等过错行为,才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当等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失,医院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并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医院实际已产生的医疗费用。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医疗费,被告辩称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其不应支付医疗费,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也无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据此,判决被告秦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市某医院医疗费人民币12.2万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