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涉及刑事犯罪,担保债务如何承担?
作者:胡珍玉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次数:236
2010年2月18日,案外人赵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两份,两份借条的金额均为25000元,还款时间分别为2010年12月底、2011年6月底。被告吴某在“本人自愿提供担保,此款到期若不归还,由本人负责归还”字样下部签名。因该款到期后未能归还,2012年,原告两次起诉,均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归还借款。
吴某则认为:本案的主债务时间实际是2007年,主债务人赵某已涉及犯罪受到处理,故本案的主债务涉及刑事犯罪部分。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等,因双方未约定保证范围,故被告吴某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前两次诉讼费用损失,因该两次诉讼均为原告自愿撤诉,故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负,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解本案主债务人已涉及非法吸收存款并受到刑事追究,本案主债务形成的时间也在此期间,对此法院认为,无论主债务人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均不影响原告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被告吴某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人赵某进行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