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当前,到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冻结、扣划是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重要途径和重要环节,但金融机构在协助执行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金融机构在协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不按规定协助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1月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对金融机构协助法院执行作了明确规定,但一些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业务时不仅要求执行人员出具"两证",还要求现场拍照取证或要求领导签字、批准,违反了内部政策,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9月发布《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规定,这些"土规定"无据可依。

 

2、局限性较多。一是信息不健全。现在的执行查控系统只能查到八家银行的个人存款信息,且反馈的内容有的不能显示卡号、开户行具体名称、冻结情况,且时有错误反馈出现,执行人员要实施冻结、划拨工作还需要到开户网点进一步核实、调取相关信息;二是限制性强。金融机构协助法院冻结、划拨采取的是开户网点协助执行的运作方式,但现在地方商业银行发展迅速,各个金融机构也都有较多的营业网点,除本县、区金融机构之外,法院工作人员对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难以掌握,异地寻找开户网点更是费时、费力,贻误执行时机,降低执行效率;三是程序不统一。金融机构对协助执行建立的系统各行其道,有的银行系统不能直接划拨,必须先冻结、后划拨,迫使法院作出不必要的裁定,造成执行程序不严谨,还有可能导致执行失败。

 

3、消极履行协助义务。一是不重视。多数金融机构没有设置专门的协助柜台,没有指定固定的业务员专门负责协助法院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到银行后,有的要求取号等候,有的要求排队办理,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二是程序复杂。银行接到相关手续时,通常要经过营业部领导审核、业务员操作(查询、核实、制单、扫描、上传)、上传审核、远程授权,极为耗时,而现在的银行卡业务、网上银行、异地取款业务十分迅达,极有可能导致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情况,导致冻结、扣划失败。三是推诿拒办。有些银行在本系统内拒绝提供全部账户信息,特别是有的银行可以提供查询异地存款信息的,大多拒绝,执行人员只能到相应网点查询,延误执行时机,浪费司法资源。

 

4、协助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有的银行对协助人民法院工作不重视,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操作人员业务不熟练,致使有的工作人员要等主管在时才会操作,有的边打电话询问上级主管部门边进行操作,做完一笔业务有时耗时很长,不仅拖延了法院执行时间,而且极有可能造成冻结、扣划期间资金被转移。另外,有的银行设立的绩效考核机制,协助法院查控不在绩效考核之内,致使相关业务人员怠于协助法院执行相关事项。

 

5、账户信息问题较多。一是存在多头开户。目前,单位多头开户仍然存在,有的单位在不同的金融部门多头开户,账户达十几个之多,而个人在一个银行开户十几个以上的极为常见;二是违规隐匿存款。金融部门帮助被执行人在各账户间隐匿存款,造成公开的账户上存款金额寥寥无几,法院难以掌握到隐蔽账户,致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三是信息更新慢。新身份证使用多年,但用老身份证号码开户的账户并没有被清理,使一些被执行人有机可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法制观念不强。在实际执行中,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并不认为协助法院执行是其应尽的义务,错误的认为法院不是他们的主管单位,他们不需要按照法院的法律文书办事,把协助执行当作是可协助可不协助的事情;一些经办人员甚至单位负责人对协助执行的法律了解较少,没有认识到协助法院执行是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没有把协助执行当作自己的法定义务,法律意识差,我行我素,自以为是。有些金融机构虽然也了解法律对协助执行的规定,但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怠于履行自己的协助执行义务。

 

2、法院制裁力度不够。根据《民事诉讼法》,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法院可视情节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办案人员未能及时获取证据,有的虽然掌握了确凿证据,但因为法院的人事、财政等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当事人可以通过地方干预,最终只得以批评教育、让责任人赔礼道歉、纠正错误等方式了事,客观上导致了一些金融机构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不重视。

 

3、自身利益驱使。一直以来,金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金融机构都在想方设法争取客户、扩大存储,普遍规定了揽储任务,揽存量的多少直接影响部门的效益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因此,金融机构往往担心法院的查询、冻结、扣划会对今后招揽客户带来不利影响,影响银行收益和个人业绩,致使他们对法院的执法工作设置各种障碍,多方面为这些"贵宾客户"保守银行信息秘密,违法地拒绝或变相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更有甚者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法院执行,加大了执行难度。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健全协助执行法规。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环节,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现阶段,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依据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而该执行程序中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只说了人民法院有这个权利、金融机构有这个义务,具体的操作依据则是20009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和20021月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这些显然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当前迫切需要规划出台权威性协助规定和操作细则,明确法院与金融机构间具体协助权利和义务、明确违规后果,使金融机构和法院执行人员有据可依。

 

2、建立协助执行网络。现阶段,查询被执行人个人存款已经有了一个简单的信息化查询模式,也产生了良好的执行效果。但要更好的解决执行难题,法院应积极联系金融机构启动执行司法协助网络平台建设,在法院和银行间连接专线,建立网络工作平台,授权给法院终端行使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职权。从现有情况看,全国银行之间已联网,不存在物质和技术障碍,建立该平台应该不是难题。如不能建成信息化的运作平台,各金融机构可尝试在县、区级以上机构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配备专门人员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形成对被执行人存款集中查控、集约执行、批量作业的执行工作机制,减少金融机构和法院双方的工作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提升监管力度。作为金融机构的领导机关,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强对金融机构内不正确履行协助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管理,定期通报和严肃追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拒不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政责任。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银行协助执行过程中也要对加强有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熟悉银行协助法院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认识到银行协助法院执行是他们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要让他们熟知不协助法院执行会带来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该受到何种处罚,促使其积极自觉地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4、加强沟通联系。金融机构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建立信息互动,加深信任和理解,提高依法协助的自觉性。法院应进一步加强与金融主管、监管部门联系,定期与金融机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确保协助执行相关信息传递到位。出现金融机构不协助执行和干扰、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请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5、强化法制宣传。造成协助执行难的一个原因就是部分协助执行人不懂法,对自己的协助执行义务认识不够。为此,一方面,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协助执行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的法治观念。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应注重法制宣传,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耐心地向协助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说明法律规定,增强协助执行人员对履行协助义务重要性及拒不协助后果严重性的认识,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协助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提高协助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对如何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操作性很强,法院执行人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都应该加强学习,细心体会,遵照执行。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要把协助法院执行与吸纳公众存款同等对待,对所属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并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配备专门的协助人员,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减少银行和法院双方的工作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7、加大制裁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罚款甚至拘留。对擅自转移被执行标的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人民法院除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同时还可以向其监督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人民法院对各种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制裁、坚决惩处。同时,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的监督,对那些规避法律、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公示,形成高压态势,使相关单位和个人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