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中级法院出台了《关于审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事宜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泰州市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依法追偿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诉讼主体地位,同时要求各市(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审查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情况。至此,泰州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或可不再出现“垫付容易追偿难”的尴尬局面。

  据了解,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规定及当事人的承诺,救助基金垫付款应当在赔偿时优先偿还。以往,受害人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有关责任人却未履行在申请道路救助时返还救助路救费用的承诺,一些路救受益人在得到事故赔偿后,并不主动告知路救基金管理人,有时甚至故意逃避偿付救助基金的垫付款,导致路救办垫付的基金无法追偿。泰州中院出台文件后,基金管理人依法提起追偿垫付费用的诉讼,法院部门将予以受理;法院部门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审查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情况,如果存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