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只有把法律的施行交给精通法律知识,熟谙司法技能,具有较强的伦理观念的法律专业阶层,才能在正义与邪恶、对与错之间做到泾渭分明,不偏不倚,才能树立法律的社会公信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现代社会日益成为一个高度分工与知识统治的社会,已在自觉和不自觉地选择了专家治理和精英管理,而当前我国社会纠纷日益复杂化,法律体系不断庞杂化、精细化,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激化的现状,使得"专业化"已然成为我国法官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法官"专业化"的内涵

 

有人将法官"专业化"解释为,要获得法官资格,都必须在经过严格系统的法律教育的同时,达到国家认可的业务标准。笔者不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专业化"意味着法官应当具有一定的司法理性,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本着专业的眼光来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本着职业精神和专业理性进行审慎的判断。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应当包含两个阶段,即起始阶段是选拔的"专业化",通过设定严格的年龄和法律实务经验标准,选拔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具备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特定的法律思维方式的人才进入法官队伍。第二个深化阶段是审判的"专业化",它是审判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佳方法,依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工,安排具备一定驾驭审判技巧的审判人员专职审理某一类型的案件,使其认真研究并掌握相应几类案件的审判规律,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模式,使其在相应领域具有一定的职业代表性和司法权威性。

 

二、选择法官"专业化"路径的重要意义

 

现代法治国家中,作为法律帝国的主管人,法官必须是法律的技术官僚,法官只有"专业化",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一)法官"专业化"是法官职业的必然需求

 

 

法官"专业化"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首先,选拔专业化是根基。法律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律语言简明生冷,运用法律的技术性和专门化程度越来越高,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加以理解、掌握以及运用。近年来,社会纠纷的复杂化以及法律体系的庞大化、精细化的状况,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受过良好法律专业训练的同时,必须具备渊博的学识、对法律精湛的理解、丰富的司法阅历、缜密的逻辑推理和冷静的判断。正如李昌道所言,"司法公正虽然需要直接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程序来实现,但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素质又严重制约着司法审判程序应有功能的发挥。"其次,审判专业化是路径。审判专业化确保法官能够"术业有专攻",有利于法官不断更新知识,静心就某一领域的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专业研究,运用法官的专业优势审理特定案件,使其办案能力易于提升到较高的水平,成为专家型、知识型的业务骨干。

 

(二)法官"专业化"是缓解案多人少的必然选择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司法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特别近几年来,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的同时,我国刑事、民事、行政的三大诉讼体系中不断涌现名目繁多的新类型案件,但是,办案人员的增加数量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囿于精力有限,法官难以熟练处理如此多类型的案件,"专业化"有利于总结发掘类案的规律和特点,有利于法官摆脱频繁受到其他类型案件干扰的困境,免除因不停更换案件类型重新积累的精力耗费,从而直接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法官"专业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法律权威是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的统一,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专业化的审判可以使群众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和社会形象有更清楚和深刻的认识。法律之间相互冲突或者存在漏洞的现状,以及认识水平、法律适应能力的差异以及缺乏经常化的比较和专门的制度等情况,出现同案、类案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等现象,这种情况不仅出现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甚至出现在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庭的不同合议庭中,造成许多当事人不符审判结果甚至上诉上访等现象。可以说,同案不同判已成为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公信力的因素之一,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归根结底还是法律适用不统一。"专业化"更有利于类案类判,弥补法律适用不统一,使法官对其审理专门案件的认识趋于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趋于一致,办案效果更能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法官"专业化"的已有雏形

 

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结构呈多元化和复杂化,法律日益成为控制和协调社会运行的技术系统,从最初的习惯规则上升为结构严密、各个系统协调的不同规范体系,从而完成其专业化过程。

 

(一)法官选拔标准趋于专业化

 

法官选任机制是法官"专业化"的起始阶段也是基础问题,必须予以重视。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任命法官的学历起点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可以说是法官选拔的基础配置专业化。同时,我国《法官法》也对法官的任职年龄也有了量化标准,即年满23周岁以上可以任职法官。

 

(二)法官的任命趋于专业化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后,本科生具备两年、研究生具备一年法律工作经验,再完成一个定期的初任法官培训可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因培训机构不同,这个短期培训的时间和内容也有很大差异。如在国家法官学院,完成两个月的脱产学习取得助理审判员的资格。部分省的初任法官培训在自行试点,如江苏法官学院,将培训设定为一年时间、三个阶段进行,其中规定第二个阶段为实习期,并明确规定了在八个月的实习期间,基层法院法官办理10个、中院法官办理5个案件,参与接待一定数量的当事人,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助理审判员的资格。就此而言,法官的任命已是趋于专业化和规范化。

 

(三)专业化审判合议庭--审判"专业化"的雏形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关系日益多样化,法律在各领域的调整作用已不可替代,在各个领域拓宽和延伸,涉及内容日趋丰富,三大审判结构中不断涌现出名目繁多的新类型案件,如过去的单纯的民事审判已经逐渐扩充为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等内容,相应的出现独立的民一、民二、民三业务庭。不少法院已经开始按照专业性强、类型相近、案件比例较大等特点来整合和配置审判资源,各业务部门内部以已现有的审判资源进行调整,以类案定位审判合议庭的专业主题,成立专业化合议庭,有效发挥专业化合议庭的整体优势,确保审理同类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尺度的统一,推进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四)法官规范化建设日益专业化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并发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法院工作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建章立制,查漏补缺,对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各个方面作了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使法官的司法行为、司法活动有规可循,确保法官一切按照法律办事、一切按照规范操作,真正实践"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五)法官职业保障的已有初步规定

 

我国《法官法》出台后,为法官的职业保障作了专门规定,如第十三条规定了法官免职的八种情形、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法官辞职和辞退的条件、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了法官退休制度等;同时,也开始将法官与一般的公务员从法律上进行区分,如在法官的退休方面,法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规定了法官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

 

四、法官"专业化"建设的路径

 

法官"专业化"的优势已经毋庸置疑,但法官"专业化"的建设却充满荆棘,在现有体制下如何继续、有效推进法官"专业化"建设,其路径主要有:

 

(一)进一步严格法官的任职要求

 

做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需要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其中丰富的人生经验和阅历也是公正恰当地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保障。

 

1、提升法官的任职年龄和从业经验要求:23岁即可任职法官的规定较之西方国家明显偏低,如美国,从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经过考试成为律师,拥有六年以上的律师生涯,至少要35岁以上才有任职法官的资格。太过年轻即任命为法官,容易造成其个人威信力不足,导致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建议将法官的任职年龄限制在30岁以上。如前所述,法律条文与司法判决之间有着很大的距离和空白,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经验,可以使法官正确理解案情,对社会问题的看法会更加成熟稳重,设置5-8年的司法从业经验作为法官任命的前置条件。

 

2、提升法官任命的学历专业要求:作为一名称职的法官,不仅仅在于掌握法律知识,更在于以公平、正义等思想为核心的法律习惯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这些习惯和理念都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才能具备,仅仅是"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是不够的。建议提升标准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3、延后法官的退休年龄:法谚说"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一名成熟的法官,起码要在法院工作二十年。这样算来,一名法官要成为一名合格和成熟的法官,其年龄不能小于四十五岁,目前法官都是参照《公务员法》六十岁即退休,他们在审判工作中累积起来、难以通过文字传授的知识还没有达到极致就被浪费了,建议在充分考虑法官身体状况的条件下,将法官退休的年龄推后5-10年。

 

(二)摆脱法官的行政色彩,建立独立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的法官隶属于公务员序列,法官的待遇与其他公务员一样要与行政级别挂钩,行政色彩浓厚造成了无法根除的一些不良现象,使得《法官法》形同虚设,法官等级没有实际意义。法官为了谋取一个行政职位,需要与领导处理好关系,需要与同事们建立良好的人缘,自身业务还不能太差。一方面为了获得相应的行政级别而分散办案精力和时间,强化了对领导的绝对服从心理,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保障人缘。另一方面当其职务上升到天花板位置时,又会丧失进取心,得过且过的混日子。因此,只有真正建立独立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使法官不再追逐行政职位,把精力放在审判业务的提升和案件的精心审理上,才能真正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尊重,也是法治国家的普世价值之体现。

 

(三)改革现有初任法官培养模式,建立初任法官兼助理制度

 

正如许多老法官所感慨的,现在招录的初任法官完全没有书记员的经历,连开庭程序都搞不清楚,更不要谈对庭审的把握、对案件的妥善处理了。建立初任法官兼助理制度,安排新招录的初任法官担任书记员3-5年左右,为其指定固定的指导法官,从最基本的发放应诉材料、开庭记录、装订卷宗等等做起,真正掌握案件受理流程、庭审把握、接待当事人等多种需要言传身教的内容,从而为晋升助理审判员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全面落实法官专业审判的相关制度

 

1、落实法官分类管理工作职责:近年来,开始实行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即将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列管理,并且明确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相应职责。然而,这些职责在实践操作中并没有得到落实,很多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案件辅助性工作仍需要法官亲力亲为。究其原因,案件审理出现纰漏的最终承担者始终是承办法官,而非纰漏的直接责任人,建议落实法官的职责工作,更改相应的考核制度,确使法官从繁琐的辅助工作中脱离出来,能够专心、精心、耐心办理案件。

 

2、继续完善和强化审判专业化合议庭制度:根据社会热点和法律的变动,及时合理地调整专业化合议庭的设置,包括合议庭的专业方向、名称、人员配备等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原则上应交由专业化合议庭审理,如知识产权、涉外、房地产、票据、证券等新型商事案件,要使专业化合议庭名符其实地运转起来。同时,针对专业化合议庭的设立,建立分案、人员管理、人事考核等相关配套制度。

 

五、结语

 

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曾指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只有真正懂得运用法律的人,才有可能捍卫法的威严。社会公众是否尊重与服从司法裁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法官的信任,而法官的信任更多地依赖于法官的"专业"性。本文以法官"专业化"的内涵为引,结合我国的相关配套机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希望能为推进我国法官队伍建设提出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