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的量刑规范化改革
作者:王海岸 发布时间:2013-09-23 浏览次数:1075
论文摘要:在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然而对量刑规范化的可行性,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如何顺利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利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斗争的基本策略思想,它要求作犯罪斗争时,要"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如何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并取得好的成效是无疑对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分析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及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及要求出发,旨在阐明推进量刑规范化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量刑规范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量刑规范化具有密切的内在关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量刑规范化的解析,比较二者的含义与内容指向,从而阐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顺利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字:刑事政策、宽严相济、量刑规范化
刑事政策这一概念是19世纪初德国法学家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首先提出的概念,之后日渐成为刑法研究领域的重要概念和议题。所谓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应对、治理犯罪的方略及措施,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等方面的对策。政策是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通常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
2004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在中共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再次提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明确将其视为中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2006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也明确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至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式确立。作为基本刑事政策的地位。在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和2010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指导作用已经得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改革开放以来、甚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政策发展和完善的最新阶段和最新成果。回顾历史,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首先是对反革命分子实行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之后是镇压反革命运动结束后对各类犯罪长期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后来是到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实行的严打刑事政策,严打政策一直影响到1997年刑法的修改,最后到进入新世纪以后对所有犯罪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标志着我国的刑事政策日益科学,人们对犯罪现象的看法更加客观、科学,国家与犯罪作斗争的理念、方法趋于成熟。
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司法部门也在具体工作中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高检发研字[2007]2号)的第2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1-5条的内容即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其基本的精神与检察机关的要求是一致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五大基本的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灵魂和生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紧密联系本地社会治安实际和犯罪情况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理解好、把握好、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条件。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形式、不同罪行、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不同层级的法官确立不同的标准,不能僵化和"一刀切";需要注意哪些罪要宽、哪些人要宽,哪些罪要严、哪些人要严。但《意见》规定的从宽或者从严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不是全国统一或者划一的。
2、宽严并用、宽严到位原则。国外有一个"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即犯罪越严重、量刑越重,犯罪越轻、量刑和处罚越轻。这是因为,犯罪轻微与严重、故意与过失、预谋与随机、主犯与从犯及认罪与抗拒之分,有恶劣和情有可原之分;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大小也有质的区别、量的区别。犯罪有两个方面,所以在治理犯罪时,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必须有宽有严、宽严并用,而且两者要运用到位,宽要宽到位,严也要严到位,不能一味地讲宽或者一味地讲严。
3、宽严审时、及时调整原则。宽严是随着犯罪的变化而变化的,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要和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发展相一致。比如去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的犯罪比较严重,这时就要对某种犯罪特别从严,或者处理某些犯罪时从宽。形势变化了,宽和严的对象、宽和严的范围、宽和严的力度就要有所调整。这也是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的要求。
4、两个效果统一原则。无论从严或从轻,都是一种价值取向、一种政治精神,所以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需要注重两个效果。首先是法律效果,要求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依法而行,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原则。其次是社会效果,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的支持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社会议论纷纷、媒体大量炒作,效果就不会好。
5、不能脱离法律底线原则。宽严相济,必须严格依法,坚持刑法的三大原则,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事实的依据、涉及民意的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宽或从严,将法律所允许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到极致,而不能脱离法律的底线、脱离法律的根据。不论从宽或从严,都要有充分的理由予以支持,能够经得起社会的评价、经得起当事人的质疑。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意义。
"宽严相济"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宽其所宽、严其所严"。"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体现,符合刑法公正性的要求。对于那些罪行较为轻微,罚当轻缓。该重而轻,是指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罚当宽缓,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化原则,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化解减少社会对立面具有重要意义。"严",是指严密、严格、严厉。宽严相济的"严"包含严密、严格与严厉等三个方面的意义,但更偏重严格。有罪必罚,重罪 "严打",从而发挥刑罚的威慑力,保护人民,稳定社会,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核心就是区别对待,关键在"相济"上下功夫。区别对待,就是要求对轻微刑事犯罪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从严惩处,重罪从严,轻罪从宽。当宽不宽,社会对立面就会扩大,对抗因素就会增加,影响社会和谐;该严不严,严重刑事犯罪就难以遏制,刑法威慑力就无从体现,社会稳定会受到影响。"宽严相济"的重点在于"宽"与"严"的把握上,在实践中要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宽"与"严"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出台对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兼顾了刑法的威慑效果和惩罚效果。刑法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准则,应具有其威慑效果和惩罚效果,起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也是法律的国家强制力的必然要求;同时,刑法是社会准则的最低尺度,是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必须有所抑制,另外,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实现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
1、背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量刑规范化改革列为重点工作之一,并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同年6月1日,全国已有120多家指定法院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行试点。 2010年7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2、任务与目标。总体而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任务就是规范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我国法院在刑事司法方面存在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裁量空间比较大等问题,为改变上述状况,量刑规范化应运而生。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概括而言就是实现量刑公正和精细,确保量刑公平公正。有人将其概括为两个确保:一是从实体法上确保量刑( 结果) 公平、公正;二是从程序法上确保量刑( 活动) 公开、透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双管齐下":一是在实体方面主要进行量刑方法改革,即改变以往"估堆式"量刑,引入量化机制,试点"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重点是统一量刑依据,使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更加明确、具体和更具操作性,以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公正;二是在程序方面主要是将审判程序细化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核心内容是将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使量刑程序相对独立,以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从而确保量刑活动公开、透明。其中,还引入量刑建议、量刑说理等一些重要的制度和机制。目前,量刑规范化改革在一些法院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如江苏省姜堰市法院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参照标准,以防止司法活动中一些能动活动过分的地方。这种探索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环境、职业状况下,更具有现实意义,即改革措施的推行是建立在对法官职业和法官素质的基本判断,对现在刑事司法的社会环境的基本判断,对刑事案件的可类比性的基本判断之上的,对解决当下普遍存在的刑事领域的司法腐败、地方干预等问题,具有现实效应。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关系
1、目标上的一致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精神是"宽"与"严"结合,对一些危害不大、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分子,要一定程度上宽大处理;"严"主要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对其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可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针对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从犯罪分子及犯罪活动、危害的后果的实际出发,最终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在更加具体的技术操作上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避免法官量刑失衡,出现对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犯罪,所裁量的刑罚相差悬殊的情况。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量刑失衡,有必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限制,使不同法院、不同审判人员对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做出相同或相近的判决,以防止自由裁量的空间过于宽广而妨碍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从而维护法制的统一、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形象。《量刑指导意见》第 3条规定:"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综上所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原则上对刑事司法的指导,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在细节方面对刑事司法的要求,二者目标一致。
2、功能上的互补性。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犯罪问题或社会稳定问题历来是摆在首位的,而刑事政策是人类社会用来解决犯罪问题的智慧结晶。刑事政策具体到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法官的定罪量刑过程。定罪量刑虽然是法官的刑罚裁量活动,但并不能建立在一种无根据的任意性之上,而是有着明确的限制,以约束法官的自命不凡。当然,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也不能做到绝对的公平、一丝不差。法官就是游走在法律的弹性区域中的裁判者。如何限缩这种弹性同时又保证法律的效果,是一个亘古的难题,也是人类智慧所孜孜以求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法律之外,法律是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的。可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量刑规范化改革都是刑法在适用过程中对刑法的补正与完善,二者都在刑法适用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3、价值取向上的兼容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其目的是从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的法治高度,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实现打击犯罪和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的统一,完成社会转型的顺利过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符合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刑法的价值,是对正义、秩序、人道、效率等刑法价值的优先选择的结果。而量刑规范化改革也是结合我国当下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坚持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意义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国家与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策略,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确立了正确的指导思想。 宽严相济是现阶段我们国家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对缓解社会冲突、防止和减少社会对立、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意义,而且必将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在刑事审判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司法的公司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裁量空间比较大的情况下,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确保量刑公平公正。因此,量刑规范化改革必须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指导,这样,改革才会有的放矢,不会走向极端。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了正确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确保司法服务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目标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做到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和谐司法,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作用,其终极目标是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来评价、衡量量刑规范化改革,可以确保改革方向服务于社会主义发展,进而为社会稳定贡献力量。如前所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量刑规范化改革在价值取向上的具有兼容性,表明二者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个案正义,弥补量刑规范化中的缺失。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已成为对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就宽严相济政策而言,不仅仅体现在宽和严两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宽和严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均衡的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宽严相济。本文认为,所谓"均衡关系"实质上就是指要实现司法上的公正。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追求,公正的司法可以发挥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的作用,减少重新犯罪的发生,防止存在不良行为习惯的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公正的司法会起到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的作用,使守法者加深对其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认识,远离违法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为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起到促进作用。比如备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实际上还是跟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没有在地方司法机构没有得到真正贯彻有关,社会舆论显示出了公众对案件的广泛关注和基本判断,法院显示的则又是法院司法依据的不足和缺少底气。正如有学者指出,刑法运行的公正包含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给诉讼参与者表达意见,并使这种表达得到来自司法者尊重的机会;而实体公正则是依法裁量的刑罚符合常理,只有符合常理的法律才可以认为是符合民意的。我国的量刑规范化设计是以实体公正为核心的规范化努力,试图通过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刑关系进行细化的方式,达到刑罚裁量的规范化。
六、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迅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正在得到建立与完善,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相适应,顺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顺利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即在这一问题上进行分析,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