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行政法规制下行政相对人及其地位的提高
作者:毛晶晶 发布时间:2013-09-23 浏览次数:1300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中"行政相对人"概念为广,不仅包括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影响其权益的人,还包括行政立法(委任立法)所针对的人。在我国,也有学者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并在此基础上把行政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直接行政相对人与间接行政相对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受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等具体类型。笔者赞成学者的主张,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的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也就不属于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中,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有义务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有时是间接的,如行政主体批准公民甲在依法由公民乙经营的土地上盖房,该批准行为对公民甲的影响是直接的,而对公民乙的影响是间接的。
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总体地位而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权力是贯穿所有法律法规的一条红线,一切行政法律法规说到底都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划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权力的总体状况和关系,决定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总体地位。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既存在矛盾又有统一的一面。
1、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存在矛盾表现在行政立法中,如果立法者贯彻权利本位原则,行政相对人将获得充分的权力及保障;如果立法者贯彻权力本位原则,则会恰如其反。因此在行政立法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两者存在这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首先是作为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主体与作为公权利主体的行政主体形成对峙,处于防御者地位。行政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内在本能,当其扩张超过法律的界限时,就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力。
2、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统一表现在:首先,公民权利(在行政法中体现为行政相对人权利)是行政权力的源泉:在法治国家,法律是行政的前提,"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中的帝王条款,也是其真正灵魂之所在,法律性是近代行政乃至现代行政的基本属性之一。而法律是民意机构通过的,是民意的体现,是公民权力的体现。其次,行政权力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行政权力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力,在现代法治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劳动权、经济参与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以及环境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权利逐渐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重要内容,行政权力更是为维护公民的社会权利而存在。
3、对此地位笔者的想法
对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地位,不得不引人深思: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地位,是可以通过在此过程中的各种权利体现出来。在近代法治国家,制约行政权力的方式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以立法权和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依靠事后的司法监督是可以控制行政权对公民的侵害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向垄断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行政权的严格限制已不适应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于是行政权一改"守夜人"的地位,不但干预经济,而且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的扩大,虽然给社会成员带来了福利,但同时也对其自由权力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城管在所谓的行政执法中,并不是所谓的用教育性的方法,也不是与小商小贩进行交流,而是不分青红皂白,直接上去打翻所有的物件,或者直接将其完整的搬运到车上没收,却没有想到这可能是那些行政相对人赖以生存的依靠。或许这种处罚还是轻的,因为并没有实质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在社会中,所谓行政执法的城管却经常对行政相对人拳打脚踢,而对于这些,人们也已经是司空见惯。正是这样,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距离也就越来越远,这样的社会要怎样去发展,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如何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如何使行政相对人更好的行使实体性权力(主要包括政治权利、自由权利和社会权力即受益权利)和程序性权力(主要包括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监督权、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成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完善我国行政法体系新的重要议题。
提高行政相对人地位的方法有多种,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要靠行政相对人自身的努力以及行政主体的规范执法与执政。内因是起决定作用的,但是外因又是必不可少的,行政相对人这个内因的努力必须要靠行政主体等外因的协助。内因的努力加上外因的帮助,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将不是一件艰难的任务。
三、如何提高行政相对人地位
(一)从行政主体角度-通过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来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由于行政主体的范围太广,笔者主要从政府方面作出具体说明。政府应当提升自身的责任,更好的发展和完善责任问责制:政府本质上是对公共事务负责任,学者陈振明给"公共责任"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国家公共管理部门的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对国家国家权利主体负责,必须提高自身职责的履行,来为国民谋福利;学者陈芳认为:"首先公共责任是每一位在职公共管理人员的职业责任,这里的职业责任就是在行使公共权力之前就明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就是实现公共利益,为人民服务;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公共责任就是要接受赋予你权力的人民的监督,并主动向其(代理机构-政府、人民代表大会等)汇报、解释、说明情况、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信息,做到公开行使公共权力;在行使公共权力后,公共责任就是接受评判(由人民评价,通常是一些代表人民利益的组织作出),并对不当使用公共权力或使用产生的不当后果承担责任,接受惩罚,并对损失进行赔偿。笔者认为必须重视政府责任,因为只有负责任的政府才能推行诸如法制、公开、透明、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责任是保障公共行政实施效率、效能、可靠性和预见性所不可或缺的,它既可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也可以提高决策的质量,进而保证公共行政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在国内学术界,关于行政问责制有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制度和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之制度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两种问责制度都是同样重要的,行政问责制的监督、惩处、预防功能经过双管齐下效果会更好。
笔者在具体实施行政问责制时,应注重以权力制约权力;注重以权利制约权力;注重以法律规范权力。
在具体阐释行政问责制时,必须简单揭示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文化有助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爱因斯坦说:"人类的价值的基础是道德",行政问责文化可以说也是提高政府工作人员道德与素质的一大方法,从另一方面来说,也不失为提高行政相对人地位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二)从行政相对人角度-主要是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宪法第41条专门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公民自己或他人完全可以基于行使宪法基本权利的方式,对自己或他人被行政行为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这既表现为权利对权利的救济,也是"以权利制衡权力" 的表现。
目前作为行政救济主要方式的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具体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一规定比原有的行政复议条例有显著的进步,能够更好的使得行政相对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使地位得以提高。
行政申诉制度也是行政救济的一项重要内容。虽然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申诉的概念尚无严格、一致的界定,但是以后会逐渐变得完善,从而达到提高行政相对人地位的目的。
信访制度作为行政救济方式中的一种,只是"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途径",仅有"反映群众呼声和要求的'渠道'作用"。也就是说,信访制度在行政救济上目前仅有程序上的意义,而无实体上的意义。因此,"让老百姓告状有门"这种想法本身就是有缺陷的,仅仅"告状有门"并不能化解纠纷、稳定社会,因为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所以在以后的制度发展中要不断完善信访制度,使其真正的能够在提高行政相对人地位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从行政相对人角度,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刑法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权利,在维护权利的同时,不再是那种在行政主体面前表现的那么渺小的一方,要在刑法救济中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在各种救济中,重要的是行政相对人要拥有公民意识,要为提高地位做不懈的努力。
(三)从其他角度
发挥媒体的作用,媒体要敢于披露社会中严重危害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主体的行为,并且可以形成一种媒体问责的方式,以通过媒体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从而间接的使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在不断的监督行政主体中得到提高。
在发挥媒体作用的同时,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作用,通过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积极性、主动性的行政权力,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乃至违法行为,在隐形过程当中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并且规范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提高行政相对人地位的方法有多种,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要靠行政相对人自身的努力以及行政主体的规范执法与执政。内因是起决定作用的,但是外因又是必不可少的,行政相对人这个内因的努力必须要靠行政主体等外因的协助。内因的努力加上外因的帮助这,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将不是一件艰难的任务。
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对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和谐发展有这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会使得我们国家向更加健康蓬勃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