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之司机所驾驶之车辆系借用他人之车辆,此时保险公司对于事故之赔偿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其赔偿依据分别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交强险方面,基本无异议。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所以此时作为车辆驾驶员除非是未投保人许可,否则依法取得被保险人资格,保险公司应当向其承担责任。

 

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则存在很大争议。

 

(一)从法律逻辑分析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10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以及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责任保险的范围,即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首先,其承保是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般而言都是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所有人。如此,责任保险就区别于一般的财产保险,盖因在一般的财产保险中,其所承保的是保险标的物——财物,发生损毁时造成的财产性损失。其次,其所承担的是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时,那么依据法律以及合同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并未发生,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条件也未成就。

 

基于以上的分析,在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时,那么保险人亦无需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金。而在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一般的法律原理出借人除非对于借用人的不具备驾驶资格或驾驶状态等存在故意或过失,原则上无需对借用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法律逻辑分析,原则上在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只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而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经济分析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责任保险作为保险之一种亦然。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也具备分散社会风险等社会意义。

 

在目前,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的缴纳,据笔者了解原则均是按照投保车辆的实际状况来核算保险费的,除非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连续承保,可能会依据其发生交通事故之情势对于保险费进行调整。

 

而依据法律之分析,保险标的系被保险人之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在核算保险费时应当考虑标的物、被保险人之情况等诸多因数,但现实往往是根据车辆之新旧来判断保险费,而对于被保险人之驾驶能力等均未考虑。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事实上是以承保车辆的进行核算,故保险费的收取,和法律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出现了背离。从这一角度来考虑,又可以说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基于对车辆的承保而非对人的责任的承保,类似于交强险。

 

(三)夫妻一方借用车辆之特殊情势

 

当夫妻一方作为车辆被保险人,另外一方作为驾驶人,如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婚姻为神圣之缔结,原则上对于夫妻是按混同为同一主体进行对待。此时驾驶人作为夫妻一方虽非法律或合同上之被保险人,但其依法向第三人承担之赔偿责任必将转换为夫妻共同之债务,对于夫妻实际显然是一种不利益,故可以考虑此时应当认定作为被保险人的另一方由保险利益之存在,得请求保险赔偿。虽有认为,此种解释未区分债务与责任之概念,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此种一体性应当优先予以保护,以维护人的利益。

 

综上分析,现行法律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实际运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一致,在此种情况之下,笔者认为对于法律的维护应当是第一位的,虽然保险费的收取与其理论基础存在背离,但是应当充分维护现行法律对于责任保险的规范,故对于借用他人之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原则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