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与他人进行水产品交易,非法获利数千元,近日,溧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强迫交易案件,于某因强迫交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于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释放后,一直苦思冥想如何赚钱。2012年下半年,于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做虾苗生意能赚钱,考虑到自己没有本金,就想着以出人出力的方式寻找合伙人垄断虾苗生意,于某凭借着自己坐牢出来的,天不怕地不怕的性子,到溧阳某村调查了虾苗贩子和养殖户的情况,通过请吃饭,确定长期从事虾苗生意的陈某和张某为合作伙伴,通过在养殖户家中留小纸条对养殖户进行威胁,以言语威胁、拦截客户等方式,强迫养殖户沈某等人与指定的陈某、张某两人进行水产品交易,自己从中进行抽头,非法获利数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于某家属已为其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