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再酒驾 被拘5月罚款5000元
作者:杨馗 发布时间:2013-09-23 浏览次数:422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连小学生都懂得的警言警句可偏偏在老刘身上发生多次,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因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的老刘,却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驾。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老刘为人豪爽,平时好酒好朋友,酒逢知己千杯少,每逢遇到饭局几乎都会喝多。去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老刘应约参加朋友聚会,和往常一样,刘某再次喝多。在朋友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豫区某道路时,因躲闪不及与一辆小型汽车擦撞。经对被告人刘某血样测试,检出乙醇(俗称酒精)含量为224mg/100ml,刘某归案后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后的一段时间,刘某在酒桌上收敛了不少,“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这句化一直铭记在心。可是好景不长,今年4月一天晚上,嗜酒的刘某又喝多了,这次酒精的作用让刘某再次胆大起来,无证驾驶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豫区某道路交叉路口处时,撞到路基后倒入水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悔不当初,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对被告人刘某血样测试,检出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于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