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空手套白狼” 精明商人心机落空
作者:陆莉 常志飞 发布时间:2013-09-23 浏览次数:215
2013年6月,某装饰公司以奚某、蒋某夫妻二人向其借款10万元且逾期不还为由,将奚某、蒋某二人告上法庭,但又无法提供借款协议以外的证据,还拒绝对担保人的签名进行鉴定。最终,法院依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奚某、蒋某于2012年1月21日与其签订借款协议,奚某向其借款10万元,蒋某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奚某支付10万元现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还款,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违约金8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却提出了出人意料的答辩意见。奚某辩称,其是经营原告公司在杭州的直营店,因无钱缴纳运营资金,原告只让其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并没有拿到10万元的现金。蒋某辩称,借款协议上的字并非是本人所签,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
奚某究竟有无收到公司的10万元借款?蒋某在借款协议上的字究竟是否是其本人所签?这是本案矛盾焦点所在,也是案件的突破口。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求装饰公司提交其向奚某支付10万元现金的相关凭证,该公司无法提供,后承认10万元是作为奚某的运营资金直接汇入公司自己账户的。至于蒋某在借款协议上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需鉴定才能确认,而该公司又坚持不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装饰公司并未实际向奚某支付10万元现金,而是将上述10万元作为奚某的运营资金计入公司账目。后公司与奚某的承包经营协议终止履行,但双方未结清承包经营期间的账目。故奚某未收到该公司的借款,借贷关系未实际成立,作为运营资金的10万元,双方应当另外结算。蒋某并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担保关系亦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法律上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不仅仅以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作为唯一的依据,还应当以双方在往来过程中有无实际履行来认定,在生活中最好以银行转账等方法为自己保留相关证据。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借款的相关凭证,也不同意对担保人的签名进行鉴定,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