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道路建设的施工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不够明显,一人驾驶摩托车经过时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引发赔偿诉讼。近日,泰兴法院判决道路建设施工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2年初,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泰兴市某道路建设工程。为保证施工安全,该公司在施工道路的两端分别设置了警示牌,写有“前方施工,禁止通行”的字样,还在警示牌内侧堆起了土堆,用来阻挡行人及车辆进入施工区域,但没有设置夜间照明设施。201291121时左右,张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施工路段时,没有注意到警戒标志,撞上堆放在路上的土堆,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为赔偿事宜,张某的家人与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泰兴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原告所有损失。

 

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辩称,公司在施工路段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张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道路建设的施工方,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但被告公司仅设置了一个警示牌,对夜间光线暗、视线差的情况未予充分考虑,未拉设电灯或采取其他让人易于发现的警示设施,存在一定过错,对张某夜间驾驶摩托车撞上土堆致重伤后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密切注意路况,对撞上土堆发生交通事故亦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此案的具体情况,法院确定张某与被告公司的过错比例为64,即对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被告公司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泰兴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张某家人各项损失合计26万余元。

 

法官提醒:进行道路施工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应设置红色标志灯,并应以多种方式提醒路人注意,履行好对公众的安全警示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要设置保护措施,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造成伤害。